最近福建那边发生了件挺让人揪心的事儿。一个老太太骑自行车拐弯的时候摔了,路过的两个初中生骑电动车看见,赶紧停下来帮忙。结果没想到,交警后来判她们承担次要责任。老太太现在说自己是被吓到了才摔倒的,还要找两个学生家索赔22万。这事一出,大伙儿议论纷纷,都不知道该怎么看。《都市现场》栏目请来了一位很厉害的律师,叫陈晓东。他以前当过26年警察,做过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还有交警中队长。退休后他自己开了个律师事务所,在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干了7年。 陈律师把现场的监控视频仔细看了一遍,发现当时有三辆车:一辆白色小轿车、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太太,还有两辆骑电动车的女孩。视频里看,老太太骑行的时候有两次避让:第一次是为了躲那辆白色小轿车;第二次是为了躲开那两个骑电动车的女孩。躲完第一次后,老太太已经恢复正常骑行了。第二次避让是因为那两个女孩的电动车突然从十字路口冲出来,挡住了老太太的路。如果老太太不赶紧左转躲过去,就要撞上她们了。 陈律师说这次事故的处理得按两个原则来。一个是危险原则。他分析说,第一次避让的时候白色轿车跟老太太没碰上边儿,老太太也早就躲过去了。真正造成危险的是第二次避让。那两个骑电动车的女孩从路口冒出来,挡住了路。她们如果不左转让行的话,就要跟老太太撞上。所以说这次事故里危险的直接原因是这两个女孩的行为。当然啦,老太太操作不当也是个主要原因。 另一个原则就是路权原则了。我国法律规定大家都要靠右走。这两个女孩没靠右走也是出事儿的原因之一。根据路权原则,那两个女孩在路口时有三个义务:观察义务、减速义务和让行义务。 你看那个视频里的画面,那两个女孩通过路口的时候压根就没减速。你可以跟“转弯让直行”的规则对比一下。那时候两个女孩正在左转弯,而老太太骑自行车是直行的。所以按规定来说,她们应该给老太太让道才行。 陈律师还提到了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里面都写着呢。不管是有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都得让直行的车和行人先走。这些条文就是为了保证路口秩序安全嘛。 总的来说啊,在这个事儿里因为那两个女孩没遵守路权规定还有注意安全义务吧?她们的行为跟事故发生之间有着直接关系呢。你觉得这个解释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