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线上线下消费场景持续扩容,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更加多元,投诉举报量随之增长。
与此同时,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步显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不完整甚至不真实,导致消费者“找不到人、难维权”;基层在处理投诉举报时面临材料真实性核验难、重复举报占用资源等压力;个别人员借投诉举报之名行牟利之实,甚至演变为敲诈勒索、骗取赔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针对这些痛点,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更完备的程序规则和责任边界,推动维权更顺畅、监管更精准、市场更有序。
从原因看,一是数字化消费加速发展,交易链条更长、主体更多,纠纷类型呈现跨地域、跨平台特征,传统按属地和主体信息明确的处理方式在部分场景下适配度下降。
二是消费维权意识增强,投诉举报成为常态化渠道,但配套的程序细化、核验机制、资源配置需要同步升级。
三是制度被少数人利用的风险上升,若缺乏有效约束,既会挤占行政资源,也会增加合规经营者成本,进而影响消费信心与营商环境。
此次修订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权益保护的“更可及”。
办法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不予受理告知、鉴定检测、委托调解、调解期限以及调解救济等环节进行增补修改,推动纠纷化解更加规范、闭环更清晰。
同时新增投诉处理回访与效果评估要求,有助于把“办结”与“办好”区分开来,推动从数量管理转向质效提升。
办法还提出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将矛盾化解前移,强调源头治理,减少事后对抗式维权。
其次,平台责任更实、管辖更顺。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公示地址或公示地址无法联系等情况,明确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
这一安排既回应了网络交易中“主体隐匿、责任漂移”的现实难题,也推动平台从“技术中立”转向“责任共担”,压实平台在信息审核、纠纷协助、治理合规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也便于属地监管部门形成更稳定的监管抓手,减少消费者在不同地域之间“来回奔波”。
再次,举报程序更聚焦、行政效能更高。
办法完善举报的形式要件,强调举报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泛化线索”“无效材料”对基层执法力量的消耗;对重复举报明确不予处理和并案处理机制,并优化举报告知程序,推动同类事项集中处置、提高效率。
与此同时,明确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并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意味着投诉举报处理将与风险研判、精准监管更紧密衔接,从“被动接单”逐步走向“主动预防”和“靶向治理”。
尤为重要的是,对恶意投诉举报和违法索赔作出更明确约束。
办法新增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并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身份等情形明确不予受理。
针对“是否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争议,办法在立法层面列举考虑因素,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减少自由裁量差异;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行为,明确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释放出对违法牟利“零容忍”的信号。
该安排既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权利,也保护守法经营者免受“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侵害,推动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面向下一步,对策层面还需多方协同。
监管部门应在统一规则基础上,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案例指引,推动各地尺度一致、程序同标;同时用好12315平台数据,聚焦高频投诉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形成“发现—研判—整改—评估”的闭环。
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商家资质和地址信息核验、公示与动态更新机制,提升争议协助处理能力,探索更高效的在线争议解决流程,减少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
经营者则应在合规经营基础上完善售后与纠纷处理机制,主动提升服务质量,以减少投诉发生。
消费者方面,应依法理性维权,提供真实信息与事实依据,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良好消费生态。
综合判断,随着新办法落地实施,投诉举报处理将更趋规范化、数字化与精细化,消费纠纷化解的效率与质量有望同步提升,平台治理与属地监管的责任链条更加清晰,恶意投诉和违法索赔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长远看,这不仅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释放内需潜力,也将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此次规章修订既剑指消费维权领域的沉疴积弊,又前瞻性地构建起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新范式。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寻求精准平衡,彰显了监管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深化。
随着新规落地,我国消费市场治理体系将更加成熟定型,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