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水果未成熟能否退换”的消费纠纷引发关注。
据消费者反映,其于12月25日晚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某超市购买榴莲,金额64.91元。
回家后发现榴莲未成熟,无法正常食用,遂向超市提出退换诉求。
对方负责人以“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为由直接拒绝,并以带有挑衅意味的表述回应投诉建议,双方矛盾随之升级。
问题:未熟食品是否属于可退换范围,经营者能否以“售出不退”否定消费者权利?
从消费目的看,消费者购买榴莲的核心期待是“可食用”。
若果品因成熟度不足导致无法食用,客观上未能实现基本使用目的,争议焦点由“口感好坏”转向“能否使用”。
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主张退货或更换并非无据。
原因:此类纠纷集中暴露出三方面短板。
其一,生鲜商品具有天然属性差异,成熟度、存放时间和运输条件都会影响可食用性,若销售环节把关不足,容易造成“外观正常、内里不熟”的体验落差。
其二,部分经营者对生鲜商品的告知提示不充分,未在显著位置标注“需催熟”“不保证即食”等信息,也未在结算时进行口头提醒,导致消费者无法作出充分知情选择。
其三,少数商家仍沿用“售出概不退换”的粗放式规则,将其当作内部管理口径甚至对外承诺,但该做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强调的法定责任、告知义务并不匹配,容易激化矛盾。
影响:从个案看,金额不大却易引发强烈不满,原因在于“无法食用”直接触及消费体验底线;再叠加服务态度不当,纠纷会迅速从商品问题演变为信任危机。
对商家而言,简单拒绝不仅可能带来投诉、调解与行政监管风险,也会损害口碑,影响复购与品牌形象。
对市场环境而言,若“售出不退”在生鲜领域被滥用,会抬高消费者维权成本,削弱消费信心,不利于释放消费潜力。
对策:围绕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律师观点给出明确指向。
其指出,经营者拒绝对未熟且无法食用的榴莲进行退换,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在于:一是商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
对水果而言,达到可食用状态是核心性能之一;若未成熟导致无法食用,可被认定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是经营者负有告知与提示义务。
若商家在销售时未提前说明“未熟需催熟”或未作显著标注,事后以“概不退换”拒绝,难以对抗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主张。
三是处理方式应当合法合规、程序友好。
经营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核验商品情况、购买凭证与保存条件,但不应以一概拒绝替代依法处置。
在操作层面,建议商家建立更可执行的生鲜售后机制:对榴莲等成熟度波动较大的商品实行分级售卖,明确“即食”“需催熟”标识;在收银小票、货架标签或电子屏同步提示;对争议商品设置快速复核流程,做到“可核验、可解释、可处理”。
消费者方面,可保留购物凭证、商品照片或视频记录,并在发现问题后尽快与商家沟通,必要时向消协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调解、投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前景:随着消费升级与生鲜零售规模扩大,类似“成熟度争议”仍可能高频出现。
长远看,解决之道不在于一方强硬,而在于以规则明确边界、以服务降低摩擦。
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格式条款式的概不退换”应加强规范与普法,推动经营者依法告知、诚信经营;另一方面,行业可探索更统一的生鲜品质标准与售后指引,通过标准化分级、信息透明和可追溯管理减少争议。
对消费者而言,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将促使市场形成更稳定的预期与更健康的交易秩序。
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折射出当前商品流通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
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体系的背景下,既需要商家恪守商业伦理、依法经营,也需要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更需要监管部门创新机制、强化执法。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