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装电梯这事,有时候真把邻里关系给搞僵了。最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就把这种纠纷给讲明白了。这个小区是上世纪盖的,一共6层楼住着18户人家。根据《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得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面积和人数都同意,项目才能正式动工。在这起案子里,2单元有15户业主签字认可了,符合法律要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也给他们发了许可证,确认这个项目不违反规划。电梯是装在楼外面的,通过连廊连到单元门口。 这种外挂式设计好处是不占楼梯间的空间,连廊两边都有护栏拦着,电梯里面还是封闭的,进出还得刷卡才能开。工程做完后也通过了特种设备检验,现在已经正常使用了。费用方面,一楼和二楼的住户商量好了不用出钱也不用付电费,三楼往上的业主按照比例分摊这笔钱。 住在二楼的燕某不乐意了,他跑到法院起诉其他业主。他说这台电梯离他卧室太近,只有6米远,这样就侵犯了他的隐私和休息权利;还影响他的采光和通风;最让他受不了的是有噪音和安全隐患,房子都要贬值了,他要求其他住户一共赔30万元来弥补他的损失。其他业主觉得加装电梯手续齐全合规,技术标准也没问题;再说燕某自己也没掏钱装电梯却天天享受便利,凭什么还要赔偿。 法院最后判下来认为核心问题是这台电梯到底有没有严重影响到燕某的相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写得很清楚,不动产的权利人不能随意排放污染物或者建房妨碍别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燕某引用规定说电梯井离窗户不能少于12米才行。 法院查了相关规定后发现,这里面说的“相邻住宅”指的是别的楼而不是本栋楼内部的住户。涉案的电梯虽然是挂在外面建的,但它是这栋楼附属的设施;从技术层面看离外面的房子够远;从功能上讲还是属于本单元内部使用。 关于隐私这块,法官们专门去现场看过。白天从连廊或者外面的地面根本看不清屋里的情况;厨房虽然有点挡光但没超过标准;晚上开灯照明稍微有点影响但也不大。至于燕某说的噪音、通风不好和房子贬值这几点要求鉴定的情况,法院觉得电梯既然已经审批验收合格了就说明没问题。 另外有个条款说低层业主可以拿到补偿款来弥补损失,法院认为这只是个倡导大家协商的建议而不是强制大家必须给钱的规矩。二楼的燕某本身没花钱还能用电梯搬东西,客观上也没损失多少东西。 这次判决体现了法院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公平处理:既维护了大多数业主按规矩办事的意愿让惠民工程顺利进行;又严格审查了这个项目合不合法、有没有损害邻居权益。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难免会有冲突;通过法律理性分析什么叫“合理影响”、什么是权益的边界;能给基层治理提供一个好的参考。 以后要是能把业主协商机制搞得更完善点、补偿的标准再细化点;就能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的发生;推动城市更新在法律的轨道上一直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