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烟违法活动链条长、隐蔽性强、外溢风险上升。
近年来,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违法犯罪呈现跨境化、网络化、分工化特征:境外假冒国内知名品牌并通过海上、陆路口岸及邮快渠道渗透;境内部分地区制假窝点与原辅材料、设备供应相互勾连,形成“产—运—储—销”闭环;网络平台和跨境电商物流被不法分子利用,违法售烟更加分散隐蔽;电子烟以及口含烟、尼古丁袋等含烟碱成分产品的非法生产、流通与“出口回流”问题也值得警惕。
这些乱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带来质量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风险。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治理难度,催生多形态违法供给。
一方面,涉烟产品利润空间较大,推动不法分子不断翻新手法,通过过境运输、转口贸易、转关贸易等方式规避监管,甚至借助特殊区域进行掩护。
另一方面,制假环节的技术门槛降低,原辅材料与简易制烟机械流通渠道复杂,导致源头治理难度加大。
再者,互联网销售与寄递物流迅速发展,违法交易易于分散化、碎片化,形成“线上引流、线下发货、异地分销”的隐蔽网络。
跨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证据固定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环节若存在短板,容易给违法链条留下可乘之机。
影响——损害国家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冲击公平市场环境。
涉烟违法活动直接侵蚀税收和专卖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假冒伪劣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存在卫生与安全隐患,消费者权益面临侵害;走私与非法流通还会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挤压合法经营主体生存空间,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电子烟及类似产品若被非法生产销售并面向未成年人渗透,将带来公共健康治理压力,增加社会综合治理成本。
对策——突出“全链条”与“协同治理”,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精准打击。
《意见》提出聚力打击境外制假走私入境,强调加强与有关国家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境外假冒中国烟草品牌行为,坚决查处流入、流经我国的非法烟草;推动海陆联动执法协作,精准打击海上走私;强化陆路边境和口岸综合整治,严打各类走私;加强特殊区域涉烟治理,严禁利用过境运输、转口贸易、转关贸易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以及走私、变相走私烟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加强风险管控,依法查处利用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跨境电商物流和国际邮包等渠道走私烟草行为。
在境内治理方面,《意见》要求保持高压态势,着力斩断制假原辅材料和烟草机械供应链,强化源头治理,严防制假转移扩散;严查非法储存、运输、寄递涉烟产品,整治持证却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各类违法涉烟产品;持续清理整治互联网违法销售涉烟产品,压缩线上违法空间。
针对新型领域风险,《意见》提出全方位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电子烟以及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活动;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对“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与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以及简易制烟机械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为确保措施落地,《意见》还从支撑保障入手,提出完善烟草行业垂直管理体系,健全部门间委托执法机制,强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强专业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需提高重视程度,压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推动全链条各环节有机衔接,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前景——以制度化、常态化治理提升综合效能,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从趋势看,涉烟违法活动仍可能向跨境分工更细、网络渠道更隐蔽、产品形态更复杂方向演变。
落实《意见》部署,关键在于把“全链条”落到实处:一是以情报导侦和风险模型提升口岸、邮快、平台等关键节点的发现能力;二是以源头管控与重点区域治理降低制假供给;三是以跨部门协同和行刑衔接提高打击质效与震慑力度;四是以新型涉烟产品监管规则的细化完善,实现对新业态的穿透式治理。
随着各项机制逐步健全、执法力量持续加强,烟草市场环境有望进一步净化,合法经营秩序将得到更有力保障。
打击涉烟违法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次文件印发为契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唯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严密高效的监管网络,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涉烟违法活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