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合谋压低社保缴费基数被查处,法院判令返还个人垫付款并计息

这起案件折射出劳动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一类问题;2020年12月,员工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8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陈某实际工资明显高于该标准。为降低用工成本,公司与员工形成所谓“双方受益”的做法:公司按较低基数缴纳,员工则获得更多现金收入。这并非个别现象,也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 2022年4月,社保部门对A公司稽查时发现该违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公司被责令补缴陈某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社保和公积金差额共计96779.78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为32403.78元。公司完成补缴后,多次向陈某追讨个人应缴部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对相关法律规定作了明确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告知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上述规定明确:社保和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或变更。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以8000元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但该约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依规补缴后形成的个人应缴部分,应由陈某承担。公司先行垫付该费用,使陈某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陈某应返还该款项。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返还A公司32403.78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判决更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任何约定,都不得规避法定社会保障缴费义务;即便由公司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劳动者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对规范劳动关系具有现实提示意义。对企业而言,以协议方式降低缴费基数并不能降低风险,监管查实后仍将面临补缴等后果。对劳动者而言,短期多拿现金的“收益”往往以牺牲长期保障为代价,社保和公积金关系养老、医疗、住房等核心权益。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不能以个人意愿或双方合意取代法律规定。 随着社保监管持续加强、信息化水平提升,类似违规行为更易被发现和追溯。通过公布该案,有关部门希望进一步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缴费,形成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确认识和稳定预期。

这起案件提示我们,所谓“互利”的违规做法一旦进入法律审视,代价终将由当事人承担。在社会保障体系优化、监管持续加力的背景下,守住法治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让每一分“养老钱”“安居钱”按规则运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