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海崇明地区,有个法院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件事,跟孩子的探望权有关。董某某和谢某是夫妻,他俩有个女儿叫谢小某,才四岁。这对夫妻闹矛盾分居的时候,谢某把女儿藏起来了,董某某找不到人,急得不行。董某某没办法,就跑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去,申请了个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觉得这个申请挺合理。父母见孩子不光是亲情,也是一种人格尊严。谢某把孩子藏起来,既侵害了董某某作为母亲的权益,也伤了孩子的心。法官查了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里有规定说可以发出这种禁令。 法院很快就下了裁定:不准谢某再抢或者藏女儿,还得在三天内把孩子送回原来的家,让爸爸妈妈一起养。谢某和董某某都没提出异议。为了以后好办事,崇明区人民法院还拉上了当地司法所、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心这些单位一起帮忙,把双方叫到一起商量好了《共同抚养协议》。 为了让父母好好教育孩子,法院还给他们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大家一起努力下,董某某在协议签字当天就见到了分开67天的女儿。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崇明地区第一个用这种禁令的案子。 这个案例说明司法机关很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坏行为,再加上大家合作协商解决问题,法院既维护了母亲的探望权,也保住了孩子的健康。这事儿以后还会有更多进展,司法在保障家庭和谐和孩子健康成长上的作用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