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通过 造价咨询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问题——造价咨询采购长期存监管空白,投资控制“关键一环”容易变成薄弱点。 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优化资源配置、约束权力、提升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现行法律实施二十余年,在规范交易秩序上发挥了基础作用,但随着投资模式变化、咨询服务形态演进和监管手段更新,一些制度边界逐渐显现。其中,造价咨询不少项目中未被纳入法定强制招标范围,在国有资金项目采购中更容易出现程序简化、竞争不足等情况,进而引发低价抢单、服务缩水、成果失真及廉政风险等问题,影响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安全的协同管控。 原因——工程投资管控链条拉长,造价咨询从“辅助环节”转为“核心环节”。 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从单一施工管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咨询”等模式加快推广。造价管理贯穿决策、设计、招采、施工、结算等关键节点,既关系预算约束能否落到实处,也关系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高效。基于此,造价咨询若缺少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容易放大信息不对称,留下利益输送空间;同时,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难以有效传导到采购环节,导致“只看价格不看能力”“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制度层面补齐强制招标范围短板,成为提升投资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 影响——“五位一体”工程服务必招体系成型,行业竞争规则与监管逻辑同步调整。 据草案对应的条款,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将依法必须招标。与现行规定相比,最受关注的变化是“造价”被明确纳入法定必招事项,工程服务强制招标由传统“四大服务”扩展为覆盖核心环节的“五位一体”,有助于形成更完整的监管闭环。 此外,草案对强制招标适用规则作出优化:一是更强调资金来源作为判定重点,聚焦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强化公共资金安全与风险防控;二是坚持“类别+规模”双门槛,既避免范围过度扩大,也确保应纳尽纳;三是对民间投资项目给予更具弹性的安排,采购方式由项目法人依法自主选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总体来看,制度设计在公共利益底线与市场化取向之间作了更清晰的平衡:该严则严、该放则放。 对造价咨询行业而言,法定必招将集中释放合规需求,国有资金项目相关业务将更多进入公开竞争通道,“熟人关系”“指定委托”的空间被压缩。竞争重点也将从单纯比价格转向专业能力、履约质量、风险控制与信用水平等综合评价,推动企业加快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能力建设。对建设单位而言,采购责任和程序要求更明确,通过规范招标选聘优质服务机构,有助于提高概算、预算、结算等关键成果文件的可靠性,减少变更索赔与结算争议,增强投资约束与成本可控性。对招投标生态而言,工程服务从前端勘察设计到后端造价控制的链条更完整地纳入制度化监管,也更便于与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协同发力,推动竞争更加公开透明。 对策——市场主体需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监管部门应加强规则衔接与能力建设。 面对新规可能落地的过渡期,项目单位应尽早梳理存量与新增项目的采购计划,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边界、合同估算价核算口径与招标方式选择;完善招标文件中对人员配置、成果质量、时效要求、责任边界与违约条款的约束,避免用最低价简单替代综合评估。造价咨询机构应把竞争力重心转向全过程投资控制能力,强化成本数据库建设、计价标准应用、争议处理与合规风控,完善质量管理与信用管理,提升可验证、可追溯的服务成果。行业协会与平台机构可在标准文本、质量评价、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推动“优质优价”形成更明确的市场共识。 监管层面,应加快配套制度衔接和操作细则完善,明确规模标准、服务范围边界与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应招未招”“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数据共享与信用约束协同发力,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穿透力,确保制度调整真正转化为治理成效。 前景——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提升工程投资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更长周期看,将造价咨询纳入法定必招范围,是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制度供给、提升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举措。随着工程服务采购规则更清晰、竞争更充分、信用约束更有效,造价咨询将加快从“事务性服务”转向“价值型服务”,在投资决策科学化、工程变更规范化、结算管理精细化等上发挥更大作用,也将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制度调整,关键在执行;把造价咨询纳入法定必招范围,不只是增加一项条款,更是在强化工程投资治理的基本逻辑:通过公开竞争提升专业服务质量,以规则透明压缩寻租空间,以全过程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下一阶段,如何在“强化公共资金监管”与“尊重市场主体自主”之间把握好尺度,推动规则完善与监管能力同步升级,将成为检验修法成效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