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对猎捕和伤害行为做了严格规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与资源法律研究中心的主任李波,解读了这个问题。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涉鸟类保护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一名被告人莫某因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鸟类,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宠物友好与法治研究中心的主任刘明明教授认为,麻雀、喜鹊、珠颈斑鸠等常见鸟类虽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但对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这些鸟类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李波指出,“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免罚的理由。生活中的“知道”和法律上的“知道”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上的“知道”包括事实性的知道和规则性的该知道。行为人如果不仅知道自己捕猎的是保护动物,并且希望通过售卖或食用来处理非法猎捕物,那么就构成犯罪。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北京有一名60岁大爷架网捕获了42只麻雀及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点颏(红喉歌鸲)。他原本是打算给孙女放生几只麻雀和留着吃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捕猎20只以上麻雀就可以刑事立案,构成非法狩猎罪;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数量多少都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还有一个涉及保护动物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被告人莫某为了食用野味在贵溪市某树林内先后4次使用弹弓猎获鸟类12只,这些鸟类全部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6300元资源损失费。 李波建议应该建立分区域监测机制来减少对常见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鸟类和兽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整合资源开展监测工作并及时掌握异常情况。 另外还需要推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基层并常态化开展活动来增强公众对常见野生动物特别是“三有”动物的保护意识。刘明明认为公众应该从价值意识、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三个方面来增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