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问题——店招之名引发跨地域维权争议 今年以来,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一间以手撕兔为主打的卤菜店卷入商标纠纷;该店长期使用“四姐手撕兔”作为店招及包装标识,被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称其受让取得“三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覆盖方便食品、广告销售及餐饮住宿等类别,认为被告门头、价目表、包装盒袋及团购外卖页面中大量使用“四姐”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并造成获利,遂提出停止使用并赔偿50万元等诉求。店主则以自身俗称与姓名使用为由提出反诉,主张对方恶意主张权利,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 原因——争议焦点集中于“类别近似”与“标识显著性”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项核心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其一,卤菜店经营行为是否落入对方商标核定的餐饮服务或对应的近似范围;其二,“四姐”作为常见称谓或称呼在具体市场环境中的显著性与识别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卤菜店以消费者下单后“现场烤制、手撕、打包”的熟食零售为主要模式,消费者多以外带、外卖方式购买特定口味的烤兔产品,并非在店内获得完整的就餐场景服务。与之相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基础来自餐饮住宿等服务类别及相关商标布局,主要指向提供餐台餐具、就餐环境与服务人员等综合性餐饮服务。法院据此从主营业务、营利来源、消费目的与认知等维度综合判断:双方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差异较大,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进而不易产生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外,法院还对“四姐”标识本身的显著性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视。案件材料显示,原告虽于受让后主张权利,但其在较长时期内对案涉商标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在川渝等地,“某姐”式称谓在餐饮零售领域较为常见,公众通常会结合地域、品类、字号整体构成识别来源。被告使用的标识为“四姐手撕兔”,并伴随“中和”等地域指向及商品品类描述,其整体识别与原告主张的单一“四姐”标识并不等同。 影响——为餐饮零售行业边界与小微字号使用提供参照 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表达出两点鲜明信号:一是商标权保护应坚持“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裁判思路,不能简单以文字相同即推定侵权;二是餐饮行业内部形态多元,堂食服务、外带熟食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虽同属“吃”的消费领域,但在法律评价上仍需回到具体交易场景、服务对象与市场认知进行精细化判断。 对小微经营者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模式与消费者认知基础上作出区分,有助于稳定正常经营预期,避免因字号、俗称等使用被过度扩大为侵权风险。对权利人而言,该案也提示:商标维权应以真实使用、稳定商誉和明确的权利边界为支撑,主张权利需与商标核定范围、市场实际影响相匹配,避免将权利延伸至不相干领域。 对策——完善证据链与合规标识,推动“保护创新”与“反不当维权”并重 业内人士指出,餐饮与食品相关主体在品牌建设中应强化合规意识:一上,字号、商标、包装标识尽量形成完整、可区分的整体表达,突出地域、品类或独创元素,降低与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概率;另一上,经营者应保留门店开设、宣传投入、交易凭证、消费者评价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自身使用的合法来源、使用范围与市场识别情况。 同时,监管与行业组织可加强对小微商户的知识产权普法与检索指引,推动商标注册与使用管理更透明、可预期。对明显偏离诚信原则、以高额索赔为导向且缺乏充分使用基础的维权行为,应通过司法裁判规则与成本约束机制加以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前景——裁判规则或将更强调“场景化认定”与“显著性审查” 随着团购、外卖、即时零售等新业态发展,“餐饮服务”与“食品零售”之间的边界在交易形式上更趋交织,但司法实践预计将继续坚持以具体场景、交易链条与公众认知为基础的审查路径。未来同类纠纷中,经营模式是否构成堂食服务替代、标识是否具备稳定指向性、权利人是否存在持续使用与商誉积累,将成为影响裁判走向的关键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与诚信经营,同时为市场竞争划定合理边界。企业应规范使用商标,尊重行业惯例;司法则需审慎认定侵权,确保营商环境公平、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