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创新构建"双回路"解纷机制 2025年成功调解纠纷逾27万件

近年来,社会结构加速变迁、经济活动日益多元,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纠纷类型呈现高频化、复合化特征。

部分矛盾若处置不及时,容易由个案摩擦演变为群体性问题,既影响群众获得感,也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在此背景下,如何把纠纷化解的关口前移、把法律服务嵌入基层治理,成为司法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关切的重要课题。

问题在于,传统纠纷解决路径往往呈现“诉讼单通道”惯性:群众遇事直接进法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再寻求调解,既抬高时间成本,也容易加剧对立情绪。

同时,基层调解力量虽覆盖面广,但在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程序衔接等方面存在能力差异,导致部分纠纷“调而不实”“解而不稳”,甚至出现重复调解、重复立案等现象。

诉前分流与诉后调处之间缺少稳定衔接,制约了矛盾纠纷的高效闭环处理。

原因分析上,一方面,纠纷产生的链条更长,涉及合同履行、信用关系、网络平台交易等新情境,单纯依靠单一主体难以完成全流程治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持续提升,既希望“快”,也希望“准”,既追求结果公正,也重视过程可理解、可预期。

这要求调解体系不仅要“有人调”,更要“会调、能落地、可确认”。

同时,基层治理强调协同共治,需要将司法专业性与社会治理综合性有效结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性安排。

针对上述痛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构建“综治中心调解+法院先行调解”的“双回路”解纷机制:第一条回路以综治中心调解为主渠道,法院入驻团队前置介入,做实以案释法、调解指导、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工作,会同各方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通过司法力量下沉,把法律规则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解决方案,提升基层调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降低后续诉讼成本。

第二条回路以法院先行调解为重要补充,对已立案案件依照自愿、合法原则开展先行调解,在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促成和解,推动“能调尽调、当结则结”。

从影响看,“双回路”机制有助于形成“分层过滤、分类处置、梯次化解”的治理格局。

对简单纠纷,首道回路通过综治中心的社会化调解快速止争;对复杂纠纷,法院团队提供法律指引和程序衔接,确保调解结果可执行、可确认;对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立案后先行调解实现“先解后审”,减少对抗、提升效率。

发布会披露的数据也从侧面印证了机制作用:2025年全省法院立案前参与综治中心调解6.79万件,立案后先行调解成功20.23万件,显示纠纷化解正在向更早、更前的环节集中,“抓早抓小、前端化解”的导向更加鲜明。

对策层面,机制能否长效运行,关键在于制度化协同与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诉调对接标准化,明确各环节转办规则、期限管理和信息共享边界,避免“多头跑、重复跑”。

二是提升入驻团队专业支撑力度,在常见纠纷领域形成可操作的调解指引、证据清单和风险提示,增强群众对调解的信任。

三是完善司法确认与执行衔接,让“达成协议”能够更顺畅转化为“兑现结果”,提升调解的终局性。

四是推动基层调解力量专业化,通过培训、案例指导和考核反馈,持续提高调解质量,减少反复。

五是注重源头治理,针对高发领域加强普法宣传与行业治理联动,从“事后化解”向“事前预防”延伸。

前景判断上,随着治理重心进一步下移、数字化治理工具不断应用,矛盾纠纷化解将更强调“快响应、强协同、可追踪”。

“双回路”机制如果在规则衔接、数据共享、人员保障等方面持续完善,有望形成覆盖诉前、诉中、诉后的全链条解纷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具确定性的司法支撑。

同时,这一机制也将推动司法资源更多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把有限审判力量用在“该审必审”的关键处,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湖南高院的"双回路"解纷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司法改革的坚定决心。

通过前端化解、多元共治,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获得了更加便捷、更加满意的司法服务。

这一创新实践启示我们,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服务,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方式,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