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一起过量饮酒致死案二审维持判决:同饮者与餐饮店共同担责赔偿25万余元

一、事件回顾与基本事实 去年五月,云南丽江发生一起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悲剧。

据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查证,死者柳某先后参加两场饮酒活动。

五月二十八日凌晨,柳某与宋某、唐某、彭某等人在烤鱼店继续饮酒,期间共消费荞花香白酒四杯、红牛十二瓶、劲酒十四瓶。

饮酒过程中,柳某出现多次趴桌、当众小便等异常表现。

凌晨六时许,柳某突然出现抽搐症状,烤鱼店服务员随即报警。

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柳某最终宣告死亡。

法医鉴定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达4.35mg/ml,即435mg/100ml,属于极度危险的酒精中毒状态。

二、医学判断与因果关系认定 法院审理中邀请医学专家参与分析。

根据医学常识,当血液酒精浓度超过400mg/100ml时,人体会出现丧失意识、对刺激无反应、血压下降、瞳孔散大等危及生命的症状,可因呼吸中枢麻痹或循环衰竭而死亡。

柳某死前出现的趴桌、小便失禁、抽搐等表现,与酒精重度中毒濒危期的生理特征完全吻合,属于急性酒精中毒。

经过综合分析,法院认定柳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致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柳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宋某、唐某、彭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履行相互提醒、劝告的注意义务。

当发现柳某出现醉酒危险信号时,他们有责任劝阻其继续饮酒,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必要措施。

但在本案中,三人在柳某已出现明显异常表现的情况下,仍未有效劝阻,存在过错。

同时,烤鱼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顾客的饮酒情况进行合理关注,在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或通知家属,但该店未能及时、有效地关注柳某等人的饮酒动态,也存在过错。

四、判决结果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同饮者宋某、唐某、彭某以及烤鱼店共同承担26%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5万余元。

其中,宋某、唐某、彭某已分别支付部分款项,烤鱼店也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在明确死者本人主要责任的同时,也确立了同饮者和经营场所的法律义务。

五、法律意义与现实启示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它明确了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参与者之间存在相互照顾和救助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责任。

同时,餐饮经营场所对顾客的安全保护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对规范饮酒文化、提升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该案以生命代价敲响安全警钟,既警示公众对自身健康负责,也强化了"酒桌文化"中的法律边界。

在倡导理性社交的同时,如何平衡人情往来与法律责任,仍需全社会共同探索。

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行为准则,正是法治文明进步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