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出台亡故患者服务全流程新规:严禁医疗机构涉足殡仪经营,规范遗体暂存与死亡证明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涉及亡故患者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在亡故患者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医疗机构超越职能范围,开展或变相开展殡仪服务,甚至与社会组织合作诱导患者家属高消费;部分机构管理不规范,遗体长期停放影响医疗秩序;死亡证明管理漏洞较大,倒卖、冒领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患者家属个人信息被泄露用于商业推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新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在死亡证明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签发主体和流程:在医疗机构内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非正常死亡需开具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

同时建立了全链条管理体系,包括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等,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有效防范倒卖《死亡证明》的违法行为。

在遗体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

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但亡故患者遗体应及时转出,在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太平间原则上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严禁外包或由第三方运营管理。

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防止挤占医疗资源。

规定对医疗机构职能边界进行了明确划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足主责主业,严禁开展殡仪服务。

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严禁与第三方合作或以其他形式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医疗机构回归医疗主业,维护医疗秩序。

在患者家属信息保护方面,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联系,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与社会组织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

同时要加强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防范社会人员"蹲点""扫楼"现象。

在监管层面,规定建立了跨部门协同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管理死亡证明签发和院内场所规范;民政部门监督殡仪馆及时接运遗体,并移交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虚假宣传和垄断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规定要求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防伪能力。

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情况,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这既保护了医疗秩序,也为患者家属维权预留了合法途径。

亡故患者管理既关乎医疗秩序维护,更体现对生命尊严的守护。

六部门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迈出重要一步。

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这项改革不仅是对现实问题的及时回应,更是构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

如何将纸面规定转化为实际成效,需要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与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