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打假”账号以商业诋毁攻击胖东来,被判赔偿260万元

近年来,网络平台上以打假维权为幌子实施商业诋毁的现象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3月3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揭示了这类行为的本质:打着正义旗号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据最高法通报,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持续发布针对某知名企业的不实言论。其在短视频和直播中公开宣称该企业玉石销售利润达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指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存在违法行为。这些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却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引发公众对涉事企业的质疑。 有一点是,柴某某在发布所谓打假内容的同时,将大量流量导向其实际控制的温州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这两家企业经营范围均涉及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等业务,与被诋毁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细节揭示了其行为的真实动机:并非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通过贬损竞争对手来获取商业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和专业审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力驳斥了柴某某的不实指控。检查显示,涉事企业2025年1至4月销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远低于柴某某所称的暴利水平。随机抽查的商品进货手续齐全,鉴定证书合法有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更确认,该企业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处于行业正常水平。这些客观数据证明,柴某某发布的信息属于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和名誉侵权双重违法。法院指出,柴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仍使用侮辱性低俗词语实施诽谤,主观恶意明显。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不当猜疑,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平台账号出借的法律责任边界。法院认定,温某某未核实账号实际用途即将实名认证账号出借给柴某某使用,对侵权行为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帮助侵权。虽然其未直接获取商业利益,过错程度相对较小,但仍需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出借实名账号不是小事,可能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温州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作为专业珠宝经营企业,对行业信息具有辨别能力,却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未制止柴某某的侵权行为,实际享受了流量红利,被认定与柴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对应的视频,柴某某发布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60万元。 法律专家指出,本案判决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鲜明态度。当前,一些自媒体账号打着舆论监督、消费维权的旗号,实则从事商业诋毁、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这类行为不仅侵害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清朗有序的网络生态。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划定了言论自由与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为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竞争不能靠诋毁造势、以攻击获利。该案通过对商业诋毁、名誉侵权以及共同侵权责任的明确认定,提醒各方:流量可以带来关注,但不能凌驾于事实与法律之上。以法治方式压实账号使用责任、规范商业传播边界、净化网络生态,才能为企业发展和公众理性表达提供更稳固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