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新规出台强化网络交易监管 直播电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主播纳入重点治理

问题—— 近年来,网络交易与直播电商快速发展,在带动消费、拓展就业的同时,也暴露出平台规则不透明、执行随意、侵害商家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压力上升等问题。

部分平台在“仅退款”“罚款”“降权”等规则设计与执行中,存在边界不清、救济不畅等现象;一些直播间出现虚假宣传、价格信息不完整、售后责任不明晰等情况。

与此同时,数字人主播等新技术应用增多,内容生成、身份识别、责任追溯等环节带来新的监管挑战。

原因—— 问题的产生,既与行业高速扩张、商业模式迭代密切相关,也与平台在治理中兼具“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角色有关。

一方面,平台规则往往涉及流量分配、交易纠纷处置、经营者准入退出等核心利益,若缺乏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安排和有效申诉机制,容易形成“规则由平台单方设定、执行缺少约束”的局面。

另一方面,直播电商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平台、直播间、营销人员与服务机构分工复杂,若责任划分不清、资质核验与合规审核不到位,极易出现违法商品流入、营销误导、虚假交易与评价等乱象。

叠加数据要素广泛流转、算法推荐强化传播效应,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数据安全事件,影响范围更广、修复成本更高。

影响—— 两项《办法》对行业发展释放出清晰信号:以制度明确边界,以规则提升透明度,以责任链条提高治理效能。

其一,平台规则治理更强调程序公开与执行公正。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从规则制定、修改到执行提出系统要求,突出公示、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协商沟通及过渡期等安排,有利于提升平台治理的可预期性,减少经营者“因规则突变而经营受挫”的不确定风险。

其二,对突出问题形成更强约束。

针对不合理限制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助于遏制平台以规则之名变相加重商家负担,推动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三,直播电商责任边界更清晰。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围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四类主体,明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机制等要求,有利于把“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具体环节。

其四,新技术应用纳入治理框架。

对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提出管理要求,有助于在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之间建立制度平衡,提升身份真实、内容合规、责任可追溯水平。

对策—— 从落实角度看,新规能否见效,关键在于平台治理能力与协同监管机制同步提升。

一是平台要把规则建设从“内部管理工具”转为“公共治理规则”。

规则调整应充分评估对商家经营与消费者体验的影响,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提供清晰救济路径等程序要求,避免“以技术手段代替合规审查、以运营指标替代法定责任”。

二是直播电商应强化事前合规与事中纠错。

直播间运营者需完善身份核验、商品与服务审核、价格与促销信息展示、售后安排及纠错机制;直播营销人员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杜绝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与日常管理,严禁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三是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要建立“最小必要、全链条可控”的内控体系。

平台应明确数据采集边界、授权管理与留痕审计机制,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要求,降低数据滥用与泄露风险。

四是推动社会共治形成合力。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合规报告、专家评审、第三方评议等机制,有助于把外部监督嵌入平台治理流程。

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及社会公众可在风险提示、规则评估、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形成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格局。

前景—— 随着新规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网络交易与直播电商将从“规模扩张”加速转向“规范发展”。

可以预期,平台规则透明度提高、争议处置机制更完善,将提升中小商家稳定经营的信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救济更明确,有利于改善购物体验、增强消费意愿。

对数字人主播等新业态的规范,既为技术应用划定底线,也为创新预留空间。

长期看,规则共建与责任压实将推动形成更公平、透明、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为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政府监管、平台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

两项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网络交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构建诚信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制度红利的释放,网络交易市场有望在规范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