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投入运营。然而,住在这条公路旁二十余米处的龚某某一家多年来饱受交通噪音的困扰。这种持续的噪音给龚某某带来了高血压、冠心病和脑梗等健康问题。龚某某多次试图解决问题,包括要求拆迁,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于是,他将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由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龚某某要求法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方则提出两个抗辩理由:一是龚某某的赔偿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认为龚某某在高速公路建成后加建的二层建筑是违法建筑。针对这些抗辩理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法院认为这个关键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尽管被告提到房屋加建问题,但法院指出房屋建设时间并不影响侵权责任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是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在本案中,这三方面都存在并且可以证明。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给原告龚某某。此外,关于降噪措施的诉求则涉及到复杂工程改造和规划审批问题,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另案解决。这个案子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具有显著警示意义和示范价值。它明确了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强调公民合法环境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与居民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重要需要各方合力解决。这个噪声污染纠纷案一审判决传递出一个信号:公共利益项目不能牺牲个体公民合法环境权益为代价。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法治保障此案正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生动例子。未来需要继续探索健全预防性环境司法机制和促进协商调解与司法裁判衔接等课题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