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我国反垄断监管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重要细化举措。该指引针对互联网平台独特的竞争特征和经营模式,系统梳理垄断风险类型,明确行为规范边界,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互联网平台作为连接多方主体的枢纽,其经营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运用数据算法、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实质上掌握着平台竞争生态的主导权。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损害。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实践表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表现为与传统行业显著不同的特点,其表现形式更加隐蔽,损害后果更为复杂,而平台经营者对如何识别合规风险、把握行为边界存在较大困惑。 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项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指引强调,平台经营者必须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的目标,切实履行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指引重点规范了四大类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更具针对性的是,指引根据平台经济的行业特点和竞争规律,首次系统列举了八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平台间通过算法达成的隐性共谋、组织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实施不公平高价或低于成本销售、对竞争对手进行封禁屏蔽、强制商家二选一、要求全网最低价以及实施平台差别待遇等行为。 这些新型垄断行为的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以算法共谋为例,平台经营者可能通过算法实现价格协同,而这种行为在传统反垄断监管中难以识别和认定。再如二选一行为,平台利用市场地位强制商家在竞争平台之间作出排他性选择,直接限制了市场竞争。全网最低价要求则可能导致价格僵化,损害消费者长期利益。这些行为模式的清晰界定,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合规标准。 从监管逻辑看,该指引将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表明了监管部门既要防范垄断风险,又要支持平台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指引的出台不是要限制平台经济发展,而是通过明确规则,让平台经营者在清晰的法律框架内开展竞争,避免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 当前,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竞争形态日益复杂。指引的发布有助于平台经营者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机制,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纠正的全流程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垄断风险。同时,这也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可预期性。
平台经济的活力来自创新,也离不开公平竞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以更细化、更场景化的方式划清边界,既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照,也为市场主体塑造稳定预期。把合规要求转化为治理能力,把规则公平落实到算法与数据中,才能在守住竞争底线的同时,释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