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X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因在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域实施非法狩猎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25200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庭调查,2024年7月,两被告在海珠湿地缓冲区域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非法捕获黄腹山鹪莺、纯色山鹪莺等68只"三有"保护鸟类,导致7只死亡。
公安机关后续搜查中,还在其住所查获16只省级重点保护鸟类死体。
司法鉴定显示,涉案鸟类总价值达25200元,其行为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法》相关规定。
此案暴露出三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民众对湿地保护区的法律边界认识模糊,将生态缓冲区误认为可开发利用区域;二是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尚未彻底斩断,形成犯罪诱因;三是基层执法力量在湿地边缘地带存在监管盲区。
从司法实践看,本案具有双重示范意义。
刑事部分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民事部分则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据海珠区检察院披露,2023年以来该区已办理6起同类案件,赔偿金专项用于湿地生态修复项目。
华南农业大学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指出,海珠湿地作为都市核心区稀缺的候鸟栖息地,每年迁徙季有超过3万只候鸟经停。
此类案件的审理既震慑了潜在违法者,也为全国城市湿地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生态损失评估不仅计算直接经济价值,更考量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可替代性。
湿地里的每一次振翅,既关乎自然的秩序,也映照城市治理的温度与尺度。
对非法捕猎“零容忍”,不仅是对个案违法的惩戒,更是对生态公共利益的守护。
以更严密的法治保障、更精细的日常监管和更广泛的社会参与织密保护网络,才能让城市湿地持续成为野生动物的安全家园,也成为公众共享的生态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