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937年2月2日出生的张某,在2010年7月16日去世后,给她的儿子刘某起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这份遗嘱内容清晰,写明了房产留给刘某起的意愿。遗嘱上盖有张某的人名章和手印,还有祁某、陈某两位律师的署名。可视频录像显示,这一过程中只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刘某起为了证明遗嘱的有效性,申请了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但只有一位律师出庭了。根据北京法院的裁判意见,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刘某海也有一份打印遗嘱,这份遗嘱是1931年11月4日出生的刘某所立。刘某在2013年12月11日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长子刘某海。这份遗嘱不仅有律师李某、高某的签名,还有完整的《见证书》和视频录像作为证据。见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明了过程的真实性。因此,这份遗嘱被认定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XX号的房产是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房产属于张某的份额应当由其子女继承。刘某海提供的《见证书》里有律师李某、高某的署名以及日期等内容,这说明整个过程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海提供的《见证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指出: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发生争议的,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某起持有的那份打印遗嘱是由祁某、陈某律师代笔打印的。视频录像显示只有一名律师在场协助张某盖章按手印。这说明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被审查后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1号案例,强调了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可以认定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效。 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时强调:根据现有证据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