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厦门市中院,“燕之屋”公司把“燕之初”公司告了,原因是后者侵犯了商标权还搞了不正当竞争。这个案子最后是福建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把一审赔1000万的结果给维持住了。不仅是赔钱的事,福建高院还明确把“燕之屋”给认定成了驰名商标,还允许它跨类别保护。这就给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案子争来争去,主要是因为“燕之屋”跟“燕之初”这两个商标太像了。作为有名的燕窝品牌,“燕之屋”是长期在市场上混出名堂了。可“燕之初”公司不仅在产品上用这个名字卖东西,还在2014年把这个名字登记成了公司字号。虽然最高法之前已经说过有些商标跟“燕之屋”太像要给宣告无效了,但“燕之初”还是不停地注册新商标继续用。 面对这种侵权情况,“燕之屋”公司没办法只能去法院告对方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厦门市中院是完全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二审的时候福建高院又从三个关键方面解释清楚了法律规则:第一点就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根据情况来认定的,如果涉及到不能用近似商标还有跨类别保护这些情况的话,法院就能依法来认定;第二点是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光看名字里有什么字还要听读音以及会不会搞混大众的视听,“燕之初”跟“燕之屋”就差了一个字而且读音还差不多,如果放在同类产品上很容易让人搞混;第三点是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宣告无效期限的限制,“燕之初”作为同市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总是注册这么像的商标来用就是故意要蹭人家的名气。 在算赔偿钱数的时候因为“燕之初”没拿出数据来证明自己卖了多少货赚了多少钱,法院就参考了“燕之屋”同类产品的利润率来算他们的总利润。最后算下来一共赔了1000万元经济损失还有23万多块钱的合理维权费用。同时法院还让“燕之初”停止使用这些侵权的标志还有相关的公司字号,并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报纸澄清影响。 这个案子的判决很有指导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界限是什么地方;另一方面它狠狠地震慑了那些想“搭便车”、抢别人商誉的人。现在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看得越来越紧了,这次的判决也给大家敲了个警钟:只有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把自己的商标保护体系建好才能在市场上走得长远;那些想着靠改一个字就想骗老百姓的侵权行为最后肯定要付出很大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