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纠纷最后是在法院给出结果的,给出结果的时间是2019年7月,起因是买方曹某把10万元给了卖方赵某。赵某跟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把一套房子卖了。当初签合同的地方是镇综治中心,虽然协议上写的是两人共同卖房,但李某觉得自己根本不知情。曹某已经把房款付了,还装修好了住了进去,却一直办不了过户手续。于是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主要看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家事代理的规定,二是看卖房的手续和地方够不够让人相信,三是看曹某是不是真的不知情没过错。 法院先查了《民法典》,发现这种买卖房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家里日常花钱的范围,所以不能用家事代理那条来判。接着又看房子是在镇综治中心签的字,旁边还有人帮忙办理,而且协议上也写着是夫妻两人卖的。这些因素加起来,一般人都能看出赵某是有代理权的样子。最后再看曹某的情况,他签约的时候确实挺小心的,合同上写着共有房产,法律工作者也在场,房价也正常。再加上赵某和李某平时不住在那儿,都是赵某父亲在管这些事,这在当地很正常。所以法院觉得曹某确实没看出什么问题。 因为房子的价值很高,而且手续都做得像模像样的,法院没有因为李某没签字就把合同给否定了。这次判决是为了保护像曹某这样的好人,也为了让市场交易更安全。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和李某一起把房子过户给曹某。这事儿也提醒大家以后买房子的时候要多留个心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