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栖息地质量改善,部分地区野生动物活动范围扩大、与人类生产生活交叉增多,致害事件呈现多发态势。
农作物被毁、家畜受损甚至人员伤亡等情况,不仅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也容易在“严格保护”与“现实损失”之间形成矛盾点。
如何在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群众风险、提升治理韧性,成为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键课题。
问题层面,核心在于野生动物致害具有突发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损失,责任界定、救助处置、补偿兑现等环节若衔接不畅,容易导致群众获得感不足,甚至出现“越保护越受损”的心理落差。
同时,致害物种并不完全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部分蛇类及野生蜂类等在部分区域造成的损失较为突出,若补偿制度覆盖不足,矛盾更易累积。
原因层面,一是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与局地环境承载能力出现阶段性不匹配,叠加食物资源分布变化、迁徙路径调整等因素,导致进入农田、村寨的概率增加。
二是山区、林地与耕地交错分布,一些地方人兽活动边界模糊,防护设施相对薄弱,客观上增加了冲突发生的机会。
三是单纯依赖财政兜底的补偿模式,在损失频发地区容易面临资金压力与可持续性挑战;若补偿标准、申报流程、认定机制不够清晰,也会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针对上述矛盾与痛点,《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提出以系统治理思路推进全链条机制设计,强调“事前防控、事中分担、事后补偿”协同发力。
首先在源头防控上,条例明确实施“科学调控”的危害预防机制。
对部分种群数量超过环境承载容量、致害频繁的情形,依法采取迁地保护、科学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以法治方式提升管理的精准性与可操作性,力求从源头减少野生动物与群众生产生活的冲突。
这一安排既体现对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的考量,也强调依法依规、科学评估,避免简单化处理带来的生态风险。
其次在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损害补偿等工作;并规定对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对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也给予补偿。
与此前贵州出台的相关补偿办法相衔接,条例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明确“应补尽补”的政策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政策的普惠性与可预期性。
更具创新意义的是风险分担机制的引入。
条例提出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投保相关商业保险。
其逻辑在于,把过去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单一补偿压力,转化为“财政引导+保险托底+社会参与”的多元分担格局,通过市场化工具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与资金保障的可持续性。
对群众而言,保险机制有望提升赔付效率与确定性;对地方治理而言,则有助于将损失评估、定损理赔等流程标准化,减少纠纷成本,推动补偿工作常态化运行。
影响层面,条例的制度组合拳有望带来多重效应:一是稳定群众预期,减少因损失未能及时补偿引发的矛盾,形成“保护有力度、利益有保障”的社会共识。
二是提升治理效能,通过前端科学调控与中端风险分担,降低末端补偿压力,推动从“事后救火”转向“全过程管理”。
三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生产生活相协调,在生态优势逐步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进程中,减少人与自然冲突对产业发展的掣肘,增强农村地区安全感与获得感。
对策层面,条例落地仍需在细化配套和执行机制上持续发力。
其一,完善致害预警与快速处置体系,强化巡护监测、重点区域防护设施建设和群众防范指导,提升事前防控的精准性。
其二,细化补偿标准与流程,推动损失认定、证据采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规范透明,减少“程序成本”。
其三,推动保险产品与地方实际相匹配,合理确定保费补贴、赔付标准、免责范围与理赔时限,形成政府、保险机构、投保主体之间清晰的权责边界。
其四,加强科普宣传与法治教育,引导社会正确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公共属性与风险特征,营造依法保护、理性应对的氛围。
前景判断上,随着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工具深度参与,贵州野生动物致害治理有望从单点补偿走向系统治理,从“临时性安排”走向“长期性机制”。
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大背景下,人与野生动物活动范围交错将成为长期存在的现实,治理思路也需要从“消极应对”转向“主动管理”。
通过科学调控、财政保障、保险分担与补偿扩围协同推进,可望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的动态平衡,为同类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贵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创新实践,展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智慧。
通过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群众受益的多方共赢机制,既守住了生态红线,又兜住了民生底线。
这一探索不仅为同类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启示我们: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并非零和博弈,通过制度创新完全能够实现协同发展。
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中,这样的地方实践值得持续关注和总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