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介休一过失致死案终审维持无罪判决 法院认定轻微冲突诱发疾病死亡不构成刑责

2020年10月30日上午,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某村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意外死亡事件;68岁村民崔某宁在村西垃圾池旁清扫场地准备晾晒豆子时,与同村66岁村民宋某祎因倾倒煤灰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口角中有轻微肢体接触,宋某祎持铁锹、崔某宁持扫帚,随后被在场村民拉开。不久宋某祎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宋某祎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基础上情绪激动引发的急性发作。检察机关认为崔某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提起公诉。介休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围绕被告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展开分析。法院指出,认定过失犯罪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行为人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备预见能力。判断预见能力时,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生活阅历及对被害人健康状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

该案终审维持无罪,说明了刑事责任归属必须以事实与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对过失的审查既要尊重医学与证据,也要注重行为人的现实认知能力。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这类案件提醒人们理性表达诉求、妥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敦促司法机关以更精准的裁判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