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汤梅在北京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成都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2023年交房后,汤梅发现小区电梯尺寸与标准不符,于是去售楼处询问,因情绪激动砸坏了一些物品。随后,她在派出所认识到错误并道歉赔偿。开发商在微信公众号发文描述了这一过程,称汤梅为“个体老板”、“体型肥胖”,还提到她受到其他业主煽动。汤梅认为这是对她的侮辱和侵犯隐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万元。2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汤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开发商发布文章的目的是宣传服务效能,文中描述基于事实,“个体老板”、“体型肥胖”等词汇属于客观描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向霞表示,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评价而非个人主观感受。如果社会评价未降低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开发商在公开渠道发布信息应恪守文明审慎准则,避免使用带有身份标签等词汇。这个案件最终判决驳回汤梅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就是汤梅和开发商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的经过与结果。孙向霞解释说这个案件厘清了名誉侵权的法律保护边界。被告代理人辩称公号推文是内部工作宣传并无主观恶意,只是基于事实作出中性描述。记者宋潇报道了这次纠纷及判决结果。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宋潇撰写了这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