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创新破解十年股东僵局 "存续式和解"挽救专精特新企业

民营企业股东纠纷频发,司法如何有效介入成为重要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指出,当前大多数民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之间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征,相关纠纷案件基数较大。

这类纠纷若处理不当,不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连锁诉讼,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问题的根源在于股东之间长期存在重大分歧而无法有效沟通。

谷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某海峡公司由两家企业合资设立,分别持股60%和40%。

作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该公司因股东间分歧陷入治理僵局。

2023年底,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双方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面临解散清算的危险局面。

持股60%的主要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这本是法律框架内的常规程序。

然而,谷城法院并未机械地推进清算程序。

法院深入评估了强制清算的潜在危害:一家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因此消亡,资产价值随之贬损,员工面临失业,产业链也会因此波动。

这些后果远超单纯的法律纠纷范畴,涉及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

基于这一认识,法院确立了"护企稳链、实质解纷"的工作思路。

司法创新的关键在于主动作为和有效引导。

法官多次前往股东所在地展开调解工作,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寻找利益平衡点。

经过充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创新性的"一揽子"和解方案。

方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订公司章程以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解决了企业存续的法律障碍;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持股40%的股东平稳退出,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困扰公司的股东矛盾。

这一"存续式和解"方案的价值在于实现了多重目标的统一。

从企业层面看,公司得以继续存续,营运价值得到最大程度保全。

从员工层面看,职工的就业和权益得到保护。

从产业链层面看,相关上下游企业的稳定性得以维持。

从法律效果看,股东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这种"一举多得"的解决方案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理性思维。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探索已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

各级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司类纠纷"连环诉讼"的源头治理与识别,防止纠纷扩大化。

在审理涉及家族企业的内部纠纷时,注重统筹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助力企业家代际传承与经营稳定。

对因股东对立形成的公司僵局,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打破困局。

对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引发的诉讼,则注重同步规范股东行为与压实董事、高管责任。

这些做法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完善企业治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

司法机构精准贯彻公司法立法精神,将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处理中。

这不仅为类似公司僵局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救治为本"的审理思路,避免了"程序空转"和"一破了之"的被动局面,也彰显了司法在支持民营企业完善治理、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担当。

展望未来,随着公司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民商事审判将继续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构建更加规范、更具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

这意味着类似的创新化解方案将逐步成为常态,更多陷入困局的企业将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公司纠纷的症结,往往不止是法律关系的对错,更在于治理结构的失灵与合作机制的断裂。

以“存续式和解”破解清算困局,体现了司法在依法办案基础上对企业价值、就业稳定与产业链韧性的综合考量。

面向未来,既要让规则为经营护航,也要让治理为纠纷“止痛”,在法治轨道上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存续与发展之中,才能更好释放民营经济与创新主体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