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看守所推荐律师会见的事儿

今天咱们聊聊内黄县看守所这边推荐律师会见的事儿。主要想问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罪跟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这两个罪名到底该咋区分?咱先不说这个案子,先给大伙把内黄县看守所的地址说清楚。这地方在哪儿呢?就在帝喾大道和南环路交叉口西南边500米,然后再往西走200米,路北边就是了。如果你是开车的,可以直接导航到内黄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如果家里人想请律师来会见,就给15824811815这个电话打过去就行。坐车的话也方便,先从内黄县客运站走到北杨庄站,坐104路公交车到司杨庄站下了车,顺着路往北走就行了。 咱内黄县看守所这次推荐的律师叫要永辉,他是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这哥们儿执业都15年了,办过的案子多了去了,不管是刑事会见、取保候审还是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这些他都拿手。最重要的是人家专门在这儿钻研业务,熟悉看守所里的会见流程和公检法的办案套路。如果有哪位亲戚朋友关在里头了,他能给你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还有申诉控告、上诉再审这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说回那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这俩罪名在客观表现上不一样。前者就是直接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迫人家吸毒;后者呢是用引诱、教唆或者欺骗的手段让人家自愿吸毒。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碰到一种情况:有人既引诱了人吸毒又强迫了人吸毒。这时候该咋判呢?得分情况看:如果是对不同的人分别干这两件事,那就数罪并罚;如果是对同一个人干这两件事又分两种情况:要是时间和空间上连着的,就按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理;要是中间隔了好久有明显空档的,就又得数罪并罚了。 其实这个时间和空间是不是连着的不能太死板地去理解。要看前后有没有内在联系。比如说甲为了报复在酒吧里先引诱乙吃摇头丸被拒后隔了一会儿在无人处又强迫乙吃了。虽然中间隔了点时间也没挨着,但这前后是连贯的、有关联的,所以只能按强迫他人吸毒罪来判。 这时候再把要永辉律师的电话贴出来一下:15824811815。想咨询法律问题直接打这个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