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可不是护身符!付款方要是干了那些恶劣行径恶意阻碍上游回款的免责条款根本不能用!

这事儿,周军律师就得聊聊。最高院这回直接发话了,那就是:光拿“背靠背”当借口,不履行催款的活儿,绝对不行!既然合同里写好了工程款得等上游业主的钱到账才能往下拨,那要是付款方故意隐瞒自己没干正事,下游的干活的可就麻烦了。 这事儿的核心就是个“背靠背”付款条件到底成不成的问题。看看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祺越公司)那边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的官司就知道了。中建一局那会儿赖账,非说大东建设没给钱自己就不用掏钱。 可问题是,中建一局想拿这个免责当挡箭牌得有个前提:必须老老实实把协助验收、结算、催款这些活儿都干利索了。可中建一局没拿出过硬证据来证明,盖完章确认工程竣工了之后,他们到底有没有催大东建设去验收、审计或者收款。反倒是有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倒了个苦水,说中建一局根本就是在偷懒、不作为。 这就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说法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好处,故意不让条件成就,那就算作条件已经成立了。所以中建一局还在那喊着“条件没成就”,完全站不住脚。 周军律师还专门给大伙儿列了几个特别典型的不干活的行为: 1. 验收这块不配合:活儿干完了不上报材料,不组织验收甚至故意拖延流程,搞得没法验收也没法收钱。 2. 结算这一块拖拖拉拉:不提交结算文件也不配合审计核算,资料长期拖着不盖章办理。 3. 要钱不积极:付款期限一到没发函没去告也没去仲裁催收债权。 4. 还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自己因为工期晚了或者质量不行导致上游拒付了,反而把责任推给下游还想拿“背靠背”说事。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背靠背”条款可不是护身符!付款方要是干了那些恶劣行径恶意阻碍上游回款的行为,那“背靠背”的免责条款根本不能用! 遇到工程款被拖欠这种事儿,或者对方拿“背靠背”条款耍赖又不配合结算的时候,赶紧找专业律师帮忙固定证据、精准抗辩才行。别因为不懂法错过了维权的好机会。要是有需要解决这类问题的朋友,不妨搜索关注一下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咱们一起普及法律知识保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