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警示生物数据安全风险 跨国合作需筑牢遗传资源保护屏障

问题——跨国生物合作释放创新红利的同时,生物数据与样本安全风险同样突出;当前生命科学研究高度依赖大规模数据与样本支撑,基因测序、临床研究、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跨机构、跨区域、跨国协作日益增多。,核心数据、关键样本一旦被未经授权获取或外流,不仅会让科研与产业陷入被动,还可能上升为国家安全层面的系统性隐患。 原因——风险主要来自三类环节叠加:其一,合作名义下的合规边界被弱化。个别境外机构可能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方式接近国内研究单位,通过资助课题、提供设备耗材、共同发表等手段,诱导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或数据,甚至出现虚假申报、夹带运输等规避监管行为。其二,数据要素价值上升带来利益驱动。基因与生物资源数据兼具学术、商业与战略价值,可能成为境外机构重点争取的目标,进而催生非法获取、灰色交易与链条化运作。其三,科研数字化带来新的攻击面。测序仪、分析软件、云平台等已成为科研基础设施,若关键设备或程序由境外企业开发维护,存在被植入后门、暗中回传数据的风险,形成难以察觉的“隐形通道”。 影响——风险外溢呈现多维度、长链条特征。首先,样本与数据外流可能削弱我国在基因专利布局、生物制药研发、育种与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竞争优势,影响成果转化与产业安全。其次,若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泄露,可能被用于推断我国人口健康状况、遗传特征与族群结构,形成针对性分析甚至“生物画像”,为开发具有指向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依据。再次,在极端情况下,有关信息和材料若被用于生物武器或特异性药物等方向研发,将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直接威胁。鉴于生物风险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溯源难,一旦发生问题,处置成本高、社会影响也更广。 对策——依法合规是底线,体系化防控是关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向境外提供或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应按规定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境外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应依法取得批准,并确保中方单位和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基于此,风险防控可从以下上着力:一是强化全流程合规管理,对样本采集、数据出境、合作协议、成果共享等关键环节实行清单化审查与留痕管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二是提升技术防护能力,对关键设备、核心软件和云平台开展安全评估与持续监测,推动重要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异常行为告警等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压实主体责任与人员管理,科研单位应将安全要求嵌入项目立项、伦理审查、合作审批和成果发布全过程,加强合作方背景核验与风险评估,避免以“合作便利”替代“合规审查”。四是完善应急处置与联动机制,针对可疑样本流转、异常数据访问、设备异常回传等线索建立快速响应流程,形成部门协同与行业共治。 前景——在更高水平开放中构建更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生命科学创新离不开国际交流合作,但开放合作必须以规则为边界、以安全为前提。随着生物医药、合成生物学等领域加速发展,生物数据将更明显地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将推动生物安全治理从“事后处置”更多转向“事前预防”,从单点防护升级为体系防护;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探索更细化的跨境数据与样本管理规则,推动科研机构、企业与平台形成共同遵循的安全标准,为健康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支撑。

生物数据安全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科学合作是趋势,但开放不等于放任。必须在坚持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合作的同时,保持必要的安全警觉,完善更严密的防护体系,确保生物领域战略资源不外流,为国家科技自主自强和人民健康福祉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