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这个案子围绕着“严重违纪”展开。

2024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这个案子围绕着“严重违纪”展开。原告陈某是某外包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24年3月,公司安排他去指定地点参加培训,期间通过安装监控、专人盯管来管理员工。陈某被密集发出了5次警告:首先是5次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接着还有三次口头警告,包括擅离岗位、吃外卖、用个人电脑。这些口头警告被合并成书面警告。公司规定一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于是解除了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不服裁决,把公司告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沈璐审理了这个案子。法院通过监控录像、考勤记录和分析公司管理逻辑,发现几个关键问题:第一,陈某睡觉等行为在培训期间很常见;第二,离开工位的时间短暂;第三,处罚方式存在问题。沈璐法官指出公司将部分松散行为“回溯性审查”,并把偶发的行为拼凑成书面警告次数,这是刻意制造条件。 法院强调判断违纪严重程度需要考虑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实际损害和规章制度合理性等因素。这次判决认为陈某的行为是特定管理时期内纪律松懈,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纠正。公司长期未纠正却集中算总账,直接适用最严厉的解除处分不符合伦理,程序也不公正。 宝山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该外包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113,000余元给陈某。这次审判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向企业发出信号:用工管理权不是绝对权力。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确保合法合理,程序公正透明。这次案件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参考,彰显了司法在平衡劳资权益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