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你得搞清楚,有些东西法院是不认的。想要拿证据定输赢,必须把它放在庭审上让大家互相看看。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说清楚了,没有质证这一关卡,证据绝对不能用来判案子。 质证可是个法定动作,当事人得有权利对对方的证据挑刺和辩驳。要是法院直接跳过这一步就判案,那程序就是违法的。以前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上认可的证据,法官还会在庭审时再跟大家说明一下,这就算是质证过了。不过涉及秘密的材料就不能在外面公开质证了,得私底下解决。 有时候法院也会自己去取证,但这些东西也得拿到庭上说清楚,不能偷偷用掉。要是法院对当事人没提、也没辩论过的事直接下定论,那就是剥夺了大家说话的权利,这种判决到了再审的时候肯定会被改回来。 记住了,庭前会议只是开个会定个调子、展示一下证据,不能代替正儿八经的庭审。没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材料,绝对不能拿来定案。还有那些严重侵害别人利益、违法或者违背常理搞来的证据;单位和制作人不肯核实也不出庭的证明;没正当理由不来的证人写的书面东西;鉴定人也不来的意见;还有对不上原件的复印件这些,统统都不能当依据。 要是拿到判决书觉得自己输了,赶紧翻一翻判决书上写的东西有没有用了那些不该用的证据。只要发现这种情况,立马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要知道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