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两家企业因VOCs治理设施违规被查 暴露活性炭吸附管理三方面漏洞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控的重要内容;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及技术帮扶过程中,连续发现两家企业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存在严重问题,引发对行业规范运维的深刻思考。 问题表现突出,隐患触目惊心。在某家具制造企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喷漆、晾干工序配套的两个活性炭吸附箱均出现严重受潮发白现象,活性炭已完全失效。更为严重的是,部分炭箱层未填满活性炭,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吸附直接从缺料处短路通过;两个活性炭箱均未设置气流隔板,废气可以绕过活性炭蜂窝孔直接流通,治理设施形同虚设。在某印刷企业,问题更加复杂多样。蜂窝活性炭吸附箱第一层仅填充下半部,吸附功能完全失效;第二层卧式吸附层的导流隔板脱落,废气呈平流通过,实质失效;吸附箱侧开门无法密封,更降低处理效果。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箱顶投料口、箱底卸料口封盖密封破损,存在明显漏风,待处理废气与环境空气掺混后排放。 活性炭品质是防治的基础。根据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毫克/克,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650毫克/克。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性能的核心指标,直接决定了治理效果。令人震惊的是,该印刷企业使用的蜂窝活性炭碘值仅121毫克/克,颗粒活性炭碘值仅446毫克/克,远低于标准要求,吸附能力微乎其微。这表明企业对源头把控严重缺失,采购环节监管不力,使用了严重不合格的活性炭产品。 更换管理存在空白,超期运行普遍。活性炭吸附容量有限,达到饱和后必须及时更换。根据规范,有脱附功能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应超过1000小时(约6个月),无脱附功能的不应超过500小时(约3个月)。某家具企业活性炭发白,表明已长期未更换,完全丧失吸附能力。某印刷企业更换台账记录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账函中的更换量不一致,台账记录模糊,风机运行记录中未填写活性炭更换信息,无法证明是否按规定频次更换。这种"一装了之、一用到底"的粗放管理方式,使得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低效甚至失效运行。 设施设计存在缺陷,结构不规范。活性炭吸附箱并非简单的容器,其内部结构设计直接影响处理效果。两家企业都存在设施结构不规范的问题,包括气流隔板缺失或脱落、密封不严、投卸料口破损等,导致废气无法充分接触活性炭,甚至直接泄漏。这反映出企业在设施建设阶段的设计把关不严,或在后期运维中忽视了结构完整性的维护。 法律责任明确清晰。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条明确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企业的失职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根源在于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政策标准理解不透彻,对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环保投入视为被动应付而非主动承诺。企业应深刻认识到,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社会责任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的运维管理体系、定期的技术更新、严格的源头把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VOCs治理的关键不在“有没有设备”,而在“设备是否有效”。从两起案例可以看到,低碘值材料、超期使用、结构缺陷和台账缺失,往往叠加成“低效运行链”。只有把主体责任压实到采购、设计、运维和记录的每一环,才能实现减排成效与企业合规经营的双赢,也为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可靠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