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这事儿就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了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有个时间限制,叫追诉时效。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有四种,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的类型。要是办案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这事儿就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了。 按照1979年的刑法,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嫌疑人还跑掉了,想躲侦查或审判,这就不受时效限制。到了1997年修法的时候,又把情况给细化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就专门规定了一个新条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报了案,可办案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的,对犯罪人的追诉就没完没了。为啥要加这个条款呢?说白了就是想确保坏人必须得受到追究,好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想用好这条法律规定得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这里的“被害人”不光指受害者本人,他的近亲属也算。毕竟很多时候受害人可能受了欺负不敢出声,这时候要是不让亲戚代替他说话,就和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其次,报案得是在法律规定的那个时效里报的。要是过了那个时间才来哭诉自己被害了,即使真被欺负了,也没法把这个追诉期无限延长了。最后,所谓的控告得是明确告诉司法机关有人欺负了自己,并且要求追究那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连谁干的都不知道,光说自己吃亏了,那是不能适用这一条的。 至于说“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得看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里说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要是明明有事儿干,办案机关却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为由给压下来了,那就是“不予立案”的行为。只要你在时效内报了案遇到这种情况,对犯罪人的追诉就不受那个期限限制了。不管司法机关是出于啥原因没理你,也不管嫌疑人跑没跑、躲没躲,哪怕过去多少年都没用,任何时候都能追究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