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馆“3人开课”被判无效

最近周某和两个朋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家瑜伽馆团购了3人的普拉提健身课程,总计249节。他们通过微信转账,把7500元分别支付给了瑜伽馆。这三位客人每人支付了2500元,买下了83节课程。在购买时,瑜伽馆承诺他们3个人可以随意选择教练,也可以把这个课程看作是三位客人找了一个私教来上课。还答应在微信群里预约课程,“万一没人参加”,就他们3个人一起上课。可是周某他们在预约上课时,瑜伽馆就说现在缺少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不能满足3个人一起开课的要求。瑜伽馆给周某他们提出建议,说是至少得有5个人才能够上课。周某认为瑜伽馆没有遵守“3人开课”的承诺,于是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瑜伽馆却拒绝了这个要求,所以周某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和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有效合同。周某支付了服务费,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服务。结果瑜伽馆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为周某他们3人提供服务,而是要求他们必须5个人一起上课。法院认定这个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要求瑜伽馆退还给周某剩余的2259元预付款。 瑜伽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后,商家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这种方式通常能让消费者享受到优惠价格也方便商家资金周转,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本案就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了具体内容,“3人开课”等条款虽然没有写进书面合同中但也是明确清晰的内容。这些承诺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产生重大影响的话,也应当被看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是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立场。消费者面对这种“陷阱”时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还有沟通记录等信息和资料面对单方变更履约条件或者无法兑现等情形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家也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比如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相关责任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