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还没履行完,先把这笔钱拿去还了其他没有被法院判决的普通债务

在20万元借款的案子里,李某因为还不起钱,王某就把他告了,法院判李某还上本金和利息。判了以后李某还是不还,王某就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呢,李某手里本来有35万元的工程款到账了,他明明知道法院的判决还没履行完,居然先把这笔钱拿去还了其他没有被法院判决的普通债务。这下可好,导致法院判决没法执行。关于这事儿能不能认定为拒执罪,有两种说法。一种觉得不是,因为民法上诉讼债和非诉债是平等的,李某还钱属于正常处理财产,不能随便定他拒执罪。另一种观点觉得是拒执罪。我同意第二种看法。生效判决代表了国家司法权,有强制力和确定力。在有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后,诉讼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应该排在非诉债务前面。这不是否定债权平等原则,而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经过司法程序确定的债权已经经过严格审查,权利义务都很明确,跟未经确认的普通债务在法律效力上有本质区别。设立执行程序就是为了保障胜诉方的权利能落实到位。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有能力还却随意挪用资金去还其他债,就会让生效裁判变得没用了。这种行为明显是逃避执行和规避义务。客观上也导致了本案的可执行财产减少了。从构成要件看,李某主观上知道案子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自己有能力还钱却还去还其他债;客观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从司法价值上说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拒执犯罪对解决执行难有好处。如果不加以规制只会让更多人钻空子逃避执行。所以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来维护法律权威和执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