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民事交易里头,公司法人拿笔签字可是常见得很,毕竟签字盖章就是合同生效的“隐形开关”。别小看一枚小印章,这底下可能藏着大麻烦。单位盖个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啥权限,对做生意的人来说可是影响不小。你看那个签合同的事,要是只有老板的签字没盖章行不行?特别是那种忙得不可开交的法人代表,对着几百份合同都只能随便敲个“人名章”了事。大伙儿可能都觉得这不过是签个字、盖个章的举手之劳,压根想不到麻烦正在悄无声息地靠近——签字的小瑕疵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往往就从这枚不起眼的印章开始冒头。 光看法人盖章没签字,合同到底成不成?其实全看你们当初是咋商量的:要是当时约定“必须双盖双签才生效”,那两样都有才能算数;要是说“不管盖章还是签字只要有一个就行”,光盖章就已经够数了;要是压根没提这茬儿,那还是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规矩来。 反过来,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公司章的行不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说法,法人代表可是替公司说话办事的主儿,只要没别的说法,他签了字就算数。你看啊,单位的大印哪有手、有脚、有意识?盖个章还得靠人动手。那谁最有资格敲这个章?非法人代表莫属啊。所以从这个理儿讲,他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去盖,压根就是一码事。 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那本《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书里头也说清楚了:公司的意思并不只能靠那个印鉴来显示。法人代表也不是非得凭印鉴才能代表公司。毕竟他本来就代表公司嘛。除非你们有别的特殊约定,否则他以公司名义签的名(就是那道签名),就能直接当成是公司的意思了。 要是法人代表超越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去签合同咋办?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对方不是明知他没那个权限或者是故意装作不知道,那这个行为就合法有效。 要是法人代表自作主张签了合同又咋办?《合同法》第五十条也说了:如果对方是善意并且无过失的(也就是没恶意或者没过错),那法人代表的行为就当职务代理来看待;只要合同满足成立要件,自然就成立生效了。 但要是对方早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法人代表超越权限了呢?那不好意思不能用上述规则了。这时候公司就不用担责了——法人代表自己得扛下这合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