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投诉举报本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规范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部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规则漏洞或程序成本,通过高频次、模板化投诉举报向经营主体施压,提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退赔诉求,甚至以“维权”之名行“索赔”之实,不仅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造成行政资源被非必要占用。
高明区市场监管部门近期梳理并公布的典型案例,反映出上述问题在个别领域、个别群体中呈现出“职业化、批量化、格式化”特征。
原因——从公布的案例看,恶意投诉举报往往具有三类共性动因:其一,以信息不对称为筹码,将“可能存在的瑕疵”放大为“必须高额赔偿”的谈判条件;其二,利用平台便捷性与受理流程时限要求,集中发起大量投诉,形成对商家的时间与声誉压力;其三,把行政程序当作牟利工具,频繁启动投诉举报流程,试图以执法介入促成私下和解。
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商品更新快、标识规范要求细、基层处理量大,也客观上为“钻空子”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影响——若任由此类行为蔓延,将带来多重负面后果:对企业而言,频繁应对投诉、取证说明、协调处理,将增加合规成本与经营不确定性,挤压创新投入;对消费者而言,真正的合理诉求可能被“海量投诉”稀释,影响处理效率;对治理体系而言,行政资源被大量占用,影响对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精准执法,进而削弱投诉举报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对策——高明区此次公开的典型案例,体现出“依法认定、分类处置、证据为先、协同治理”的思路。
一是强化证据核验,穿透式识别异常交易与投诉逻辑。
在一宗以“食品过期”为由索要高额赔偿的案件中,当事人声称在某大型超市购买商品并要求一次性赔付数千元。
经营者核对进货台账后发现所称商品并不在对应批次范围内,且当事人在当地存在多次同类投诉记录、模式高度相似。
市场监管部门随即指导经营者固定证据、依法拒绝不当赔付,并建议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传唤调查,以遏制“以闹促赔”“以假促赔”苗头。
二是对批量、格式化且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依法作出程序性处置。
针对某当事人短期内集中提交数十件投诉、指向多个商家并围绕条码问题提出退赔诉求的情况,监管部门综合频次、文本一致性、购买目的等因素研判后认为不属于法律所指的生活消费范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释放出“投诉举报有边界、程序运行有门槛”的明确信号。
三是区分“标签瑕疵”与“安全风险”,避免“一般性问题”被恶意放大。
对某当事人长期高频投诉举报、累计数量巨大并聚焦标签标识问题的情形,监管部门在核查中确认涉事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误导。
在此基础上,对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范围、疑似占用行政资源的投诉依法处置,推动执法尺度回归比例原则与公共利益导向。
前景——从优化营商环境与完善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治理恶意投诉举报既要“依法亮剑”,也要“制度补短”。
一方面,应持续完善异常投诉识别机制与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高频次、跨区域、同质化投诉的甄别能力,形成“预警—核验—处置—追责”的闭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合理诉求表达渠道,强化对真实侵权行为的快速响应与惩戒力度,防止“打击恶意”误伤“正当维权”。
同时,可通过发布指引、开展普法、引导行业自律等方式,提升经营者合规水平与证据意识,减少被“瑕疵化利用”的空间,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
治理职业索赔乱象犹如精准手术,既需切除寄生在维权体系上的毒瘤,更要呵护正当维权幼苗。
当市场监管的"法度"、企业自治的"温度"与消费者理性的"刻度"形成合力,方能构建真正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生态。
此次佛山案例的启示在于:法治社会既要畅通维权渠道的"毛细血管",也需筑牢防止权利滥用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