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明确挂靠施工权益救济路径:可代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享优先受偿

建筑行业长期存挂靠经营,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一直是争议焦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2020)湘民终1196号案件,就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作出了更清晰的司法回应。案件核心在于:挂靠人章某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方华信公司主张工程款。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章某借用广东五建资质承接华信公司41项工程,但对应的项目一直未完成结算。此后,承包人广东五建撤诉,章某以债权人代位权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支持章某诉求,主要基于三点理由:其一,涉案《建筑施工合同》虽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客观上形成了工程价款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二,发包方未能举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就质量争议提出反诉;其三,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章某作为实际投入资金和劳力的一方,其合理权益应受保护。 该判决在实践中具有多重意义:对行业而言,为挂靠链条中处于弱势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对司法适用而言,对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情形下代位权的适用提供了参考;对市场秩序而言,也提示发包方应规范结算与付款行为,减少拖欠风险。 需要关注的是,华信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仍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说明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立法目的的坚持。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本案的处理思路也为破产背景下的工程款清偿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样本。 业内专家认为,该判决可能带来更影响:一上促使挂靠各方更重视书面约定与证据留存,另一方面也会推动行业对资质管理和用工、结算流程的规范化。随着《民法典》相关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持续落地,类似纠纷的裁判路径有望更趋清晰。

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工程已成、价款难清”的矛盾;湖南高院此次判决通过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的衔接,为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投入者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救济路径,也提醒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是减少纠纷的基础,及时结算、依法支付是保障产业链稳定的关键。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压实责任、打通结算环节,才能让劳动与投入获得应有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