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宣判了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
法院以受贿罪对陈笑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长达十八年的时间内,利用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及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及省监委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所形成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陈笑波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陈笑波曾担任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领导职务,本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却反而沦为违纪违法的典型。
这一案件深刻反映出,权力如不加以制约,即使是从事监督工作的干部也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件的查处充分说明,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无论职位高低、身份特殊,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制约。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各项情节。
陈笑波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有效维护了国家财产权益。
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陈笑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据介绍,该案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陈笑波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要求。
陈笑波案的依法审判,再次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反腐败没有例外,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曾经的执纪者,陈笑波知法犯法的教训尤为深刻。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必须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