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能否顺畅推进,关键环节之一在于管理人履职的经费来源是否清晰、是否可持续。
实践中,管理人需要承担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核查债权债务、组织表决、监督执行等职责,工作周期长、事务繁杂。
若费用保障机制不健全,可能出现管理人履职动力不足、程序推进迟滞、当事人预期不稳等问题,影响制度公信力与救济效果。
原因——此次制度完善,直指“费用来源边界不清”和“支付责任不明”两类现实痛点。
一方面,个人破产重整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为基本逻辑,其费用安排应体现市场化、规则化属性,而非简单纳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费用”的公益性兜底范畴。
另一方面,过去在预付时间、标准以及违约后果上缺少统一的硬性约束,导致部分案件存在费用支付不及时、标准不一致、程序推进受阻等情况。
工作意见通过明确“由谁预付、何时预付、预付多少、未预付怎么办”,把关键节点固化为可执行的程序规则,从制度层面降低不确定性。
影响——根据工作意见,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或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债务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足额支付;预付标准明确为每案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万元。
与此同时,重整计划草案须对破产费用支付作出安排,法院将依法核定具体金额,确保费用支出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
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将“费用保障”与“程序后果”联动:对拒不预付、未按约定支付等情形设置终结或按撤回处理等路径,形成可预期、可落地的刚性约束。
此举有助于强化案件各方的规则意识,提升管理人履职保障水平,进而增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策——为避免制度“写在纸上、落不到地上”,工作意见在程序链条上前移关口、压实责任。
破产申请前辅导阶段,相关机构需向债务人充分告知费用支付义务及可能后果,促使当事人在进入程序前就形成成本与责任预期;立案审查阶段,若债务人明确拒绝预付,法院可按撤回申请处理,避免无效程序占用司法资源;程序进行中,如债务人或推荐人未按约定支付,管理人可依法申请终结重整程序,保障程序严肃性与管理人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参照执行,实现不同程序类型之间的规则衔接,减少裁量差异。
前景——深圳自2021年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围绕个人破产受理标准、庭外辅导、管理人机制、信息核查与信用修复等关键环节持续探索。
此次围绕费用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既是对实践问题的回应,也是对制度运行逻辑的再校准:通过明确费用责任与程序后果,提升制度的可预期性,推动个人破产从“能启动”向“能稳定运行、能规范退出”深化。
预计随着配套细则不断完善,个人破产重整将在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建财务秩序、促进债权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稳定的制度效能。
与此同时,费用预付标准与司法核定机制并行,也对案件透明度、管理人工作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未来仍需在信息披露、费用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方面持续细化,形成闭环治理。
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帮助诚实债务人重获新生的有效途径。
深圳此次健全费用保障机制,既体现了对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程序的尊重,也反映了对制度可持续性的深入思考。
通过明确的费用标准和严格的程序约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将更加规范、高效,这对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破产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在化解个人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