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证监局依法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等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振芯科技2025年12月30日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的信息。此行为存在两上主要问题。首先,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使得部分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损害了全体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其次,所披露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误导。 在违规信息的发布和审批过程中,多名高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在发布信息上署名,直接参与了违规信息的对外发布。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则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签字同意,对违规行为的形成负有审批责任。这表明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上存在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不严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证监部门的重要监管手段,既是对违规行为的严肃警告,也是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明确要求。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认识不足,对非法定渠道披露信息的危害性重视不够。同时,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还需继续完善,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待提升。 证监部门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深入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这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所有重要信息都通过法定渠道进行披露。同时,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规定,相关责任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行的生命线,公平、真实、准确、完整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市场信任的基础。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而言,每一次披露都应经得起规则检验与投资者审视。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流程守住底线、以透明赢得信赖,才能在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