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第2款增加了对“虚假评价”的认定,让“刷单炒信”这种行为被抓得更准。第21条把管理平台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给了平台经营者。第40条增设了域外效力条款,给了行政执法机构明确的管辖权依据。这就给那些在国外干坏事但祸害了国内市场的人亮了红灯。 中新社报道,9月5日在深圳前海举行的闭门研讨会是由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和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联合召开的。他们邀请了二十多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专家,还有高校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行业企业的人士来参会。大家把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法律适用的话题聊了个透彻。 与会的专家觉得,跨境电商已经成了咱们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大引擎。但那些“刷单炒信”的黑灰产业链却在搞乱市场和国际竞争秩序。所以必须在新法的框架下,把境内境外、行政执法和司法、外部治理和平台自治这几个方面统筹起来。 对于非典型的“刷单炒信”,新法第9条第2款里留了个“等方式”的口子,给执法留了点弹性。至于那种用技术手段搞的新花样,不仅可能违反第9条的虚假宣传规定,还可能触犯第13条关于互联网的条款。要是实在找不到对应的具体条文,还能用第2条的一般条款来兜底。 行政执法方面一直受限于域外管辖权的问题。新法增加的域外效力条款依据的是“效果原则”,把对国内市场的扰乱和对国内主体的损害当成管辖依据,这和司法规则接上了气。既不能不管,又不能引发争议。得明确啥叫“境内损害后果”,还有哪些情况要讲点“国际礼让”。 证据层面得用好国内的证据。要是拿不到境外的原始数据,可以搞个“等值替代”来证明和合理推定。还得推动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执法协作框架,把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给发挥出来。 平台治理上要利用好新法赋予的自治权。事前得把好入口关;事中要看看“评价—交易—流量”是不是一致;事后要有一套从警告整改到清退拉黑的违规处置机制。还要跟执法机关建个联动机制,支持消费者组织维权。 大家还说要持续关注新法的落地情况,把制度规则完善好,让跨境电商能在法治化的环境里跑得更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