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欠钱太多、钱不够还的时候,欠了债的普通债权人该怎么分钱呢?来看看这个故事吧。 2013年,塑料彩印厂和汇昶豪公司因为合同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就把汇昶豪名下的一些生产设备给查封了。 到了2015年7月,汇昶豪自己申请破产,结果莱城法院说它不符合条件,直接驳回了。9月的时候,塑料彩印厂就想拿这些设备抵债,莱芜中院就裁定把设备直接给债权人抵了。 到了2016年2月,其他的债主邱圣春等人也跑来申请破产,这案子才算正式进了破产程序。邱圣春他们觉得既然公司都已经资不抵债了,大家就应该按比例分钱!结果他们一路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间山东高院还发回重审了两次,最高院最后才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原来这里面有个法律冲突。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是规定多个普通债权按比例平分的。但是现在新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推翻了旧规,说普通债权得按查封、冻结、扣押的顺序来分。因为这个新规比旧规更“新”,所以莱芜中院按查封顺序分钱就没有问题。 最高院在判案的时候反复强调:首封优先并不等于“绝对优先”。工资、抵押权这些优先的债权还是得先受偿。普通债权人只能“按序分钱”,首封债权人也不是法定优先权人,最多能在10%到30%这个区间里稍微靠前一点。 所以给债主们几点提醒吧:查封要趁早,早点控制住对方财产才能排在前面;如果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立马启动执行程序;对分配方案不满意可以提异议或者复议,但也得接受查封顺序的结果。 规则已经很清楚了:“谁先查封、冻结、扣押,谁就先拿钱。” 首封的债权人要是想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就得在诉讼和保全阶段抢得先机;后面来的债权人就得认清这个顺序规则,别再无谓地申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