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跟你聊聊这个关于居住权的事儿,主角是齐某、王某甲还有王某乙。这事儿还得从2007年说起,王某当时还在人世,他给大儿子王某甲和二儿子王某乙分了家产。西院归老二王某乙,东院归老大王某甲,中间的空宅子留给了自己当晚年的住处。他们约定谁在这空宅上盖了房,老两口就住谁那一辈子。后来王某甲真在空地上盖了房子,两老口就搬进了王某甲的东院住。王某东这个名字在这里也得提一嘴。 时间到了2015年,王某去世了,齐某还接着住在东院。2017年村里搞棚户区改造,房子都拆了。王某甲老婆去跟征收部门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他们两口子拿走了拆迁利益。可齐某对这笔拆迁款有异议,一直没达成一致。等安置房交付后,齐某搬了进去。可家里闹了矛盾,她不得不于2023年4月搬出来。到了2025年8月,齐某把王某甲告上了法庭。她想依据分家协议,让她那份基于跟王某共有权的居住权益延续到安置房里去。 法院审理后觉得这协议是家里人自己订的,是真要给老人养老用的,合法有效。齐某的居住权是基于这份协议来的,就是为了保障她的生活需求。虽然房子被拆了,但她的权益没消失。而且那个空宅子本来就是王某的宅基地,她作为配偶也有使用权。安置房是宅基地换来的替代物,跟以前的房子一样连着权利。如果不让她住安置房,就没法保障她的基本生活了。另外被告的妻子在法庭上也说了愿意让齐某继续住下去。所以法院判齐某赢了。 法官解释说这案子的核心是分家协议里的居住权益能不能跟着拆迁的房子走到安置房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生活需要。”这里面王某把宅基地转让给了王某东(名字问题),专门给老两口留的居住权。现在老人没地方住了,这权利当然得保住。安置房既然是换过来的新房子就接着用吧。 再说那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亲属不得侵占。”王某甲作为子女不能在房子拆了之后就把老人赶出去了。给老人安置个住处不光是分家协议管的事儿也是社会的底线。所以只要分家协议里没说反话,齐某的居住权肯定能跟着走。 最后也得提醒大家一句:以后签分家协议的时候最好把以后拆迁怎么分的事儿也写清楚点,省得以后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