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也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人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补偿。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的一起诈骗案,给对应的各方敲响了警钟。案件源于一处空置房屋。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在王某清的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户头、虚构房屋修建时间等方式编造事实,谎称涉拆房屋归其所有。他们以兰某某等28户名义,先后办理7户房屋征收手续,骗取国家征拆补偿款共计370余万元,并取得5套安置房。其中,王某某骗得补偿款254万余元、安置房4套,鲁某某骗得补偿款92万余元、安置房1套。两人还分别收取30000元和38000元好处费。此案暴露出征拆工作中的监管薄弱环节。不法分子将户头与违章建筑“捆绑”操作,通过确权、超平方等方式规避审查,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也破坏征拆工作的公平公正,损害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两人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法院选择在案发地金华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判,百余名镇村干部、村民代表现场旁听。村民刘鸿表示,亲眼看到违法者因诈骗获刑,受到很大触动,认识到违法得来的钱“揣兜里也不踏实”。金华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罗祥毅表示,此次宣判“清晰划出了红线”,也让他更加意识到征收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推进。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他称当初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户头合规就不会被发现,如今明白“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侥幸可言”,对可能心存侥幸者具有警示作用。主审法官郭鹏在采访中介绍,在征拆领域通过违章建筑与户头相结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他强调,征拆补偿款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占。同时提醒,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事:被征收方依法依规主张合理权益,征收工作人员依程序推进征收,依法履职、廉洁自律。该案的审理和宣判,对推动征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现实意义。通过现场宣判、以案释法,让基层干部和群众更直观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边界,有助于营造尊法守法氛围,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这起发生在城郊结合部的案例是一面镜子,照见城镇化进程中的治理难题,也表现出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巡回法庭把宣判“搬到现场”,警示意义不止于个案,更体现基层治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控的转变,也彰显司法机关服务重大战略实施的责任担当。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阳光征拆”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治理效能的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