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刷单返利、冒充“维权追款”中介等诈骗套路叠加交织,呈现“先诱骗、再围猎、再拉人入局”的链条化特征。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此次判决的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最初因轻信网络高额返利广告参与刷单,短期内损失7000余元。
其后,张某在网络平台留言求助“追回损失”,又被陌生账号以“同为受害人”身份接近,引导添加所谓“律师”联系方式。
对方以“定位骗子”“租用专业定位器”等说辞要求先行付款,并在“已追回但需验证身份”的话术下索要保证金、激活费用,形成典型的“追款二次诈骗”。
在张某识破后,诈骗人员转而提出“介绍受害者可提成、提供银行卡可获报酬”等条件,张某在损失压力与利益诱导下选择协助实施诈骗,最终触犯刑法并被追究刑责。
问题:诈骗链条“二次围猎”瞄准受害者心理弱点。
该案的突出特点在于,诈骗分子并未止步于一次得手,而是利用受害者急于挽回损失、羞于报警、缺乏专业判断等心理,伪装成“维权者”“专业追款人员”,将受害者从“被骗对象”进一步转化为“引流节点”和“资金通道”。
在网络平台上,受害者公开求助信息易被不法分子精准锁定,形成“从求助到被围猎”的风险闭环。
原因:多重因素叠加助推从受害到涉罪的滑坡。
一是对“高额返利、低风险回报”缺乏基本识别能力,刷单本身常与违法违规活动相伴,参与者易被不法分子拿捏心理。
二是对“追款服务”的信息甄别不足,社会上确有法律服务与金融纠纷调解等正规渠道,但不法分子借“律师”“技术定位”等概念包装,以专业术语降低受害者警惕。
三是部分受害者选择不报警、私下解决,既错过止损时机,也为对方持续施压创造空间。
四是对法律边界认识模糊,误以为“只是介绍人”“借卡帮忙”不构成犯罪,实则已可能参与诈骗链条、承担刑事责任。
影响:个体损失外溢为社会危害,侵蚀网络空间秩序。
对个人而言,二次诈骗往往在“沉没成本”驱动下越陷越深,资金损失扩大、心理压力加重;一旦参与“拉人头”、提供银行卡等行为,还会从受害者变为犯罪参与者,面临刑事追责。
对社会而言,诈骗团伙通过发展“中间人”扩大触达面,提高作案效率,进一步损害公众对网络平台、线上交易与法律服务的信任,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对司法机关而言,链条化、分工化作案导致证据链条更长、追赃挽损更难,治理压力持续上升。
对策:以法治牵引、多方协同,形成“拦截—惩治—预防”闭环。
其一,公众层面要坚持“被骗先报警、追款走正规渠道”的底线思维。
凡是以“先交保证金、先租设备、先刷流水验证”为条件的追款承诺,基本可判定为高风险;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验证码、收款码或代收代转资金的行为都应立即拒绝。
其二,平台层面应强化对“刷单返利”“追回被骗资金”等高风险话题的治理能力,完善风险提示、异常私信识别和可疑账号处置机制,对诱导加联系方式、转移到站外沟通等行为加大拦截力度,并建立更顺畅的举报与联动处置渠道。
其三,金融机构要持续升级涉诈账户监测与分级响应机制,对异常交易、可疑收款链路及时预警处置,压缩“借卡刷流水”等黑灰产空间。
其四,执法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强对“引流团伙”“卡商”“话务团队”等关键环节打击,针对“二次诈骗”“追款骗局”开展更具针对性的普法与案例释法,让公众明确“拉人入群、提供账户、协助转账”可能触及的法律后果。
前景:治理将从“末端追责”走向“源头预防与链条打击并重”。
随着反诈技术手段迭代与协同机制完善,涉诈资金流、信息流的拦截能力将持续提升。
但也要看到,诈骗话术更新快、跨平台流窜强,尤其是对受害者的“心理再利用”具有隐蔽性。
未来需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风险教育常态化、平台治理精细化、跨部门联动制度化,同时通过公开审判信息、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强化社会共识:反诈不仅是个人自保,更是公共安全的共同责任。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网络诈骗犯罪的迭代升级,也反映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的薄弱。
在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诈骗目标,但切记维权必须守法。
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筑牢防诈反诈的思想防线。
只有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