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这就好比你们买的重疾险,结果到了真生病的时候发现,这病跟合同里写的不是一码事。明明是个防大病的工具,怎么老是因为条款看不懂、赔不了钱搞得舆论沸沸扬扬呢?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有些合同里的条款那是真的“坑”,用“白马非马”这种绕弯子的说法,把理赔门槛堆得老高。看着是保百种病,实际赔付起来就像在开盲盒。这事儿可是关乎千万家庭的保障安全,行业里的人真该好好掂量掂量,到底是“精算逻辑”重要还是“生命伦理”更重要。 在今年2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那个案子里,刘某音因为1型糖尿病去了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但按照她那份保险合同,想拿到赔款得满足三个特别苛刻的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心脏起搏器植入还有坏疽导致脚趾截肢。结果法院一判下来,保险公司只能认栽赔钱。其实这种因为条款太严格导致赔不到钱的情况,多得很。记者看了好多法院的判决文书就发现,很多大家以为的大病,因为合同里加了一大堆限制条件,保险公司压根不认。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瑞就说了,临床医学上的标准跟保险合同上的标准本来就不一样,这是出纠纷的核心原因。谁生病能按照合同上写的那种方式来?被保险人拿不出完全符合合同的材料,保险公司就拒赔,这肯定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是双方对条款有争议,法院就得按通常的理解去解释。如果有多种解释的话,还得偏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那边。 去年7月北京的一个四岁女孩得了肝豆状核变性去申请理赔也被拒了。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合同里规定的严重肝豆状核变性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典型症状、角膜色素环、血清铜和铜蓝蛋白降低以及尿铜增加,还得做肝脏活检定量分析。结果女孩既没角膜色素环也没做活检,不符合标准就没赔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的副教授丁宇刚分析说,设置这些严苛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用精算模型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他们在理赔的时候太死板了,光对照条款办事,根本不管个案的特殊性。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大家都在打价格战不想提高服务质量,这就逼着保险公司进一步降低成本,把疾病定义搞得越来越严格,最后就是让理赔变得难上加难。 咱再说说这保险合同吧。投保的时候容易得很,理赔的时候太难了。这些合同又长又难懂。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的教授彭浩然指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个很专业的法律文书,医学也是个复杂的学科,所以要想把它说得通俗易懂本来就很难。这就需要国家在监管上定出统一的行业标准、诊疗规范还有承保理赔的流程来。另外也得靠专业的保险代理人给客户把条款解释清楚,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给消除了。 还有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呢。免责条款往往藏在长长的合同里面,让投保人根本看不见。记者看了好多法律文书里的案例就发现,因为没注意到免责条款而被拒赔的情况不少见。这些免责条款不仅藏得深,还有很多隐性的项目散布在合同的各个角落,让投保人根本搞不清状况。保险公司本来就应该主动把条款都告诉客户看明白点才对。 丁宇刚认为有个问题很关键:在很多案子里保险公司压根没对那些严苛的疾病定义条款做加粗处理或者单独说明一下。这就导致投保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多限制存在。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啊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定义的疾病标准呢而投保人又缺乏专业知识很容易就陷入那种符合医学诊断却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困境当中去。 最后还有一点啊就是业务员在推销的时候忽悠客户“确诊即赔”的事儿太多了。结果一到理赔的时候就拿“条款解释权”当挡箭牌了。业内人士都吐槽说保险公司太会玩两面派了——卖保险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什么大病都能包圆儿;等到真要赔钱了就拿出一套比医疗诊断标准还高的条款来为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