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近日尘埃落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妻子向主播打赏的行为属于有效网络服务消费,驳回了丈夫要求返还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钦州市民江某与妻子惠某婚后多年感情稳定。2022年5月起,惠某开始关注某短视频平台上一位昵称为"小海"的才艺主播,并逐渐成为该主播直播间的活跃用户。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惠某通过平台充值功能,向"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虚拟礼物货币"钻石"535万余个,打赏次数超过2万次,单次金额从1元到3000元不等;按照平台规定的10比1兑换比例计算,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此外,惠某还通过平台内转账、购买外卖及衣物等方式,另行支付4600余元。上述款项合计超过54万元,而惠某在此期间平台充值总额更是达到61万余元。 江某发现这个情况后认为,妻子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严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私密照片等方式与惠某建立不正当关系,诱导其进行大额打赏,违反了行业规范。同时,江某认为平台运营方未尽到监管职责,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进行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与主播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钦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围绕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存在诱导打赏以及平台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审理。法院查明,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并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充值虚拟货币进行打赏。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特征,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打赏及打赏金额。惠某的打赏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内容,属于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针对江某提出的"诱导打赏"及"不正当关系"主张,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经查,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惠某仅通过平台进行线上沟通,双方从未线下见面,也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联系方式,无法认定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关于惠某向"小海"的转账款项,因无法明确具体用途,且无证据显示系主播主动要求,江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惠某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本案反映出当前网络直播消费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上,部分用户网络消费时缺乏理性,容易在主播营造的氛围中产生冲动消费行为,给家庭财产管理带来隐患。另一上,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的权限边界、网络虚拟消费的法律定性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需更明确和规范。 有关专家建议,网络平台应当改进用户消费提示机制,对大额打赏行为设置必要的提醒和限制措施。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合理的财产管理制度,避免因消费观念差异引发矛盾。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空间的每一次"随手打赏",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视为真实有效的消费。与其事后争执,不如事前建立边界:家庭以沟通和规则守住信任,平台以合规与治理守住运营底线,社会以法治与证据守住权利底线。唯有如此,数字经济的活力才能在稳健的秩序中持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