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投标单位竟藏了个“自己人”

这回招标的案子可真挺逗,10家投标单位里居然藏了个“自己人”。某码头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结果10家单位全都交了密封标书。评标委员会一看,好家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同一个人。这怎么行?他们直接就判定这两家初审不合格,把投标都给否决了。为啥就因为是同一人就能否决呢?咱们来唠唠法律视角。《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说得很明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对外签字权只能归一个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更是有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都得拦住。再看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里也明确了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都不能同台竞争。这么一来,两家公司虽然注册地址和名称不同,但老板是一个人,实际控制权都捏在手里。这样容易出现啥情况?技术标、商务标内容可能就雷同了,被质疑抄袭;联合体分包可能搞暗箱操作;围标失败还能换个马甲再投?这不是扰乱市场秩序吗?所以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他们的投标也没毛病。记得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在公开招标里不能参与同一标段或者没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了就无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