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肿瘤家族史不等同于遗传性疾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须向投保人赔付50万元

3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黄女士支付50万元理赔款,并退还已缴保费,同时豁免后续保费。

这一判决为保险行业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源于2022年8月,90后投保人黄女士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2025年1月确诊肺腺癌后,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及外婆肺癌等肿瘤家族史"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主张,这些信息涉及遗传风险,属于投保人应主动告知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电子投保单中询问"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既未直接询问肿瘤家族史,也未在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作出包含肿瘤家族史的释义。

从医学专业角度和普通消费者认知来看,肿瘤家族史与遗传性疾病存在明显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黄女士在投保时已向保险经纪人告知亲属患癌情况,但经纪人未进一步询问或拒绝承保。

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肿瘤家族史作出过明确有效的询问,其拒赔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指出,在人身保险纠纷中,近70%的案件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询问范围不合理、条款表述模糊等问题,这不仅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判决明确了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以未询问内容为由拒赔;二是对专业术语的解释应符合行业共识和公众普遍认知。

这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随着健康保险普及率提升,类似纠纷呈上升趋势。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审查,督促保险公司优化询问方式,同时消费者也需提高风险意识,在投保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保险是风险管理工具,更是社会信用契约。

告知义务的边界越清晰,交易双方的预期就越稳定,纠纷成本就越可控。

通过司法裁判不断校准规则尺度,促使保险机构把问询做得更明确、把流程做得更规范、把服务做得更透明,才能让“保得到、赔得明”成为健康险市场的常态,持续夯实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