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跟同行讨论后发现,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网友反映,很多地方的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基本不给用网络查控系统,诉中才可能允许。还有网友提到,有些法院甚至要求先把起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才开始财产保全,这相当于提前给被告通风报信。有人指出现在存在原告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经营。但反过来追究原告责任的案例却很少见,主要是因为损失难以举证。也有人认为,如果原告提供了足额的现金担保,应该允许使用网络查控系统。还有人强调法院应该保持中立,举证是当事人的基本责任。 有的网友直言如果法院以没有账号为由不给财产保全,结果往往是“无效保全”,无法实现预期目标。阿宇个人觉得在财产保全中应该更积极地依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不过需要配套完善的制衡机制。 财产保全是“预执行”,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这个环节做得好,不仅能给被告施压促进调解或和解,还能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申请保全的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如果出现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话,赔偿责任有保障。不能因为担心极少数滥用情况就限制大多数正当需求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当然法院谨慎也有道理。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原告滥用措施冻结对方全部账户严重影响经营甚至生活的情况。所以关键是要在“有效”和“防止滥用”之间找到平衡。阿宇认为理想的路径是法院建立更明确的审查标准。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或者涉及民生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应放宽条件;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查询范围限于保全数额内和保密义务要求;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额、恶意干扰经营的申请不予支持;被保全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值得庆幸的是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完成重大升级覆盖不动产、专利权、商标权、机动车等更多类型财产;黑龙江宁安法院对于申请人难以提供线索的依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并推出灵活担保方式减轻当事人负担。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说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信息但提供具体线索的法院可以裁定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利用网络系统进行查询;这表明法律为使用网络查控留出空间但未规定为必须手段。正是这种“可以”而非“应当”的表述导致各地实践差异;王先生申请财产保全遇到困难:他只知道对方专门开的两个交易账号里可能没多少钱但法院告诉他只能冻结他提供的账号不能通过系统全面查询;阿宇梳理后发现各地做法大致有三种模式:允许一并提交申请和网络查控申请;允许直接写明请求法院利用系统查控;严格要求自行提供线索;毫无疑问前两种方式对申请人更有利;“千里眼”般的网络查控系统输入身份信息就能快速查询全国多家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甚至不动产信息并在线冻结;对于防止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到位效果最好;如果采用第三种做法效果可能大打折扣;很多当事人和对方只有生意往来根本不知道对方账户房产位置要求提供“有效线索”强人所难;从解决执行难角度看保全阶段合理使用网络查控非常必要;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信息但有具体线索可以裁定保全之后再书面申请利用网络系统查询说明法律留有空间但未规定为常规手段这种表述导致各地差异;还有网友反映很多地方诉前基本不用诉中才可能有些甚至先送达起诉材料再开始保全相当于提前通风报信还有人指出存在原告滥用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现象但追究责任案例少见因为损失难举证有人认为提供足额担保可允许同时明确滥用责任还有人强调法院保持中立举证是当事人责任律师尽职调查还有人认为提供担保应获得便利限制不公还有人直言不给账号就无效无法实现目标阿宇个人观点是更积极依申请使用网络系统但需制衡机制理由是这是预执行保障判决执行同时还能促进调解和解扫清障碍破解执行难申请人提供担保赔偿有保障不能因噎废食让正当需求无法获得救济当然法院谨慎也有道理个别原告滥用冻结全部账户影响经营甚至生活所以要在有效和防止滥用间找平衡理想路径是建立明确审查标准事实清楚债权明确或民生案件放宽条件严格执行限于数额和保密要求优先选择影响小的财产明显超出标的额恶意干扰不予支持被保全人有权异议值得庆幸的是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完成重大升级覆盖更多类型黑龙江宁安法院创新机制依申请使用灵活担保减轻负担本文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2025年仍有阐释)。